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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热促使一些汽车经销商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费用,广东省深圳市消委会对此表示
变相加价售车违反多项法律法规
作者:陈朝辉 刘维善


  本报深圳讯(陈朝辉 记者刘维善)广东省深圳市有关部门一项统计显示,近年来,该市每年新增车辆在10万台以上。购车热促使变相加价的售车行为愈演愈烈,“发票价格外加价售车”、“搭售高价汽车用品”,巧立名目收取“活动费”、“赞助费”及“加急费”等各种费用……变相加价售车成为车市潜规则。4月15日,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发布热点评议,认为变相加价售车行为涉及虚假宣传、搭售商品和不开具发票等多种违法行为,有悖商业道德,破坏了市场秩序。
  ■变相加价售车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经销商抓住消费者急于购车的心理,人为制造新车脱销、车辆紧俏的假象,设置所谓的“排队等候期”,让一些消费者非自愿地支付更多的钱款购买相同的商品或者购买高价搭售的汽车用品。这些行为不符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受到损害。
  ■变相加价售车行为破坏商家形象,降低品牌忠诚度。变相加价售车是一种只顾眼前利益的短视行为。目前,国内大多数城市同一汽车品牌“一市多店”的格局已经形成。汽车经销商在售车时不仅要树立所经销汽车的品牌,更要树立经销商自身的品牌,让汽车消费者不仅忠诚于汽车品牌,更忠诚于经销商品牌,这是市场竞争的需要。加价销售虽然能短时间收回成本,却会令经销商的诚信度打折扣,失去消费者的信赖,进而失去宝贵的客户资源。
  ■变相加价售车行为违反多项法律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目前,国内汽车市场已达到产能过剩的临界状态,车市已是买方市场,如再出现“供不应求”,消费者大可理解为“纯属虚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高价搭售汽车用品的变相加价售车行为即属此种情形。此外,汽车经销商对加价部分拒开具发票的做法,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深圳市消委会劝喻汽车经销商立即停止此类损人害己的行为,重视树立自身良好的品牌形象,以赢得更多的消费者。同时,深圳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要理性消费,勿对汽车经销商的变相加价行为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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