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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房被倒卖凸显法律制度空白
作者:但纯


    ■但 纯
  限价房本来是政府为了抑制高房价,动用公共财政补贴中低收入人群,以解决他们住房困难的惠民工程。而在山西省忻州市,首个限价房项目不仅专供市直机关,而且被一些公务员高价倒卖,从中牟利至少5000多万元。市民说,多少家庭望房兴叹,限价房却成了机关干部的“提款机”(据4月20日《经济参考报》报道)。
  高房价已经让百姓不堪重负,公务员集体捞取限价房的事实又无情地击破了民众对保障房的期望。要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解决百姓的信心问题,笔者以为,我们有必要加强制度建设。
  公务员捞取和转卖限价房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如果按照山西省申请限价房的标准,那么绝大多数公务员是不够格的。不够申请资格却能大量占有,如果仅仅将其视为不正之风或者是不诚信,实在是太轻飘飘了。
  2008年1月2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判处香港前高等法院大法官、现年82岁的李鯢俭及其妻冯闰禅11个月有期徒刑。李鯢俭夫妇入狱的罪名为诈骗香港公共福利,两人于2003年至2004年间隐瞒其近200万港元的资产,以生活困难为由向香港特区政府骗取了近10万港元的综合援助及申请一套公屋(公屋类似于内地的经济适用房)。对比此案,我们不难发现,山西省忻州市的公务员捞取限价房和李鯢俭夫妇的诈骗行为本质上是一样的,区别在于山西的是“群体作案”,而香港的是个体“小打小闹”。
  这些年,公务员或高收入者诈取保障房的事件已经发生不少了,像山西这样集体诈取——甚至还谈不上动用“诈”的手段,而是以“冠冕堂皇”的理由来夺取,可谓是这类事件的巅峰之作。之所以出现这样的乱象,原因就在于我们的惩处力度不够。发现之后,最多是纳入黑名单,或者定性为不诚信,然后不了了之。
  这样的事件,如果不上升到违法犯罪的高度,必然还会持续不断地发生。应该说,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面和一些人的道德水准有一定的关系,另一方面也和大环境下的罪感缺乏颇有关联。基本上,没有当事人会认为捞取限价房从本质上是一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正是法律制度的缺位,让这种罪感缺乏的占有行为变得冠冕堂皇,从而也受不到多少惩处。
  笔者相信,那些已经获得限价房的公务员是很难退房的,因为法不责众的想法,会让这些当事人在事前毫无顾忌,事后也毫不担忧。更何况,我国的法律在“诈骗公共福利罪”上目前是一片空白。这样的巧夺豪取如果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对百姓的安居梦想,对社会的公平正义,都将是极大的伤害。笔者希望,相关部门以山西这次事件为契机,加紧对“诈骗公共福利罪”的立法研讨工作,我们的社会决不能容忍个别人就这样肆无忌惮地利用国家的福利政策去赚取不义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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