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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门前,我们可否免于恐惧
作者:晏扬


    ■晏 扬
  4月24日早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发生一起枪击命案,运钞车押运员牛某在银行门前开枪将24岁男子武锡文打死。当地警方通报称,事情起因于死者武锡文强行通过警戒区。不过,目击者的讲述与警方通报不相符,而银行门口的监控录像也意外地“发生了故障”,这起命案的真相仍然扑朔迷离(据4月26日《黑龙江晨报》报道)。
  运钞车押运员开枪致人死亡事件并非第一次发生。2007年4月7日,仅仅因为几句口角,辽宁省沈阳市一储户计程在银行门口被押钞员朱宏林一枪毙命,最后朱宏林只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执行3年,连牢都不用坐。
  无论是计程还是武锡文,事发之时都没有抢劫运钞车的动机和迹象,但他们都丧命于运钞车押运员枪口之下。单凭这一点,就可看出一些押运员草菅人命,亦可看出相关制度存在致命缺陷。就押运员牛某而言,即使开枪是某种程度的迫不得已,但他非得将武锡文一枪毙命吗?根据2002年7月27日起施行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紧迫危险或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可以使用枪支”。但是,何为 “暴力袭击”、“紧迫危险”等都是模糊的表述,让该不该开枪这个度难以把握。有缺陷的制度一旦掌握在草菅人命者手里,无疑是极其可怕的。
  我们有必要反思。其一,银行为何不能投入一些成本,设置专门的安保通道,将其与服务通道分离,避免储户与押运员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其二,枪支是利器,携带枪支者必须素质过硬、经验丰富,而一些运钞车押运员既无丰富经验亦无过硬素质。那个枪杀计程的押运员朱宏林,只经过短短20天的培训便带枪上岗。朱宏林有罪,而其供职的安保公司又该负何责?其三,既然赋予了押运员携带枪支的权力,根据权责对等原则,他们滥用枪支就应该受到严厉惩罚,而像朱宏林这样杀人之后连牢都不用坐,怎能惩前毖后?朱宏林之后又有牛某,是否有着某种必然?
  想想这是多么令人恐怖的事情,我们每个人难免经常去银行,有时难免遇到运钞车,遇见携带枪支的押运员。我们遇到的押运员可能一脸稚气,可能只是经过短暂培训,知道怎么开枪,却不清楚什么情况下才能开枪。我们可能不敢多看运钞车几眼,不敢从押运员身边走过,不能大声说话,不能神情紧张,更别说对押运员生硬的态度表示不满或质疑。因为任何在押运员看来略显异常的举动,都可能被误认为有“暴力袭击”的迹象。为了避免陷入“紧迫危险”,他们说不定一时紧张就会开枪。
  一个和谐的社会,每位公民都应该有充分的免于恐惧的自由。可是在银行门前,如果我们时常心怀恐惧,这种恐惧不是来自可能遭到歹徒的抢劫,而是来自合法持枪者可能扣动的扳机,这种现象是不是太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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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社会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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