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供气企业对钢瓶安全负全责
《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示范文本网上征求意见
作者:贾君


      本报讯(记者贾 君)今后,由于供气企业提供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及其安装出现问题影响用气的,北京市市民可向供气企业索赔。近日,《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示范文本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目前,北京市有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200万户左右。瓶装液化石油气属易燃易爆危险品,国家对其生产、仓储、运输、使用等都有严格要求。一些用户对其相关安全知识了解少,在使用过程中未采取应有的安全措施,加之部分供气企业送货时缺乏必要的核实监督,使得液化石油气钢瓶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2009年,北京市曾发生多起餐饮经营单位、施工工地因液化石油气使用不当引发的安全事故。政府相关部门在检查中也发现,市场上不仅存在着供气缺斤短两问题,更充斥着气质低劣的液化石油气和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易造成液化石油气泄漏并引发安全事故。由于供用气双方不签订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内容简单,既不利于消除和减少安全隐患,当发生经济纠纷或安全事故时,又难以追究供气企业责任,导致用户蒙受损失。
  为此,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局共同起草了《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示范文本,规定供气企业应向用户提供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的液化石油气,并对钢瓶的安全全面负责。供气企业提供的钢瓶及其安装出现问题,影响用气的,企业将赔偿消费者损失。
  此外,为了减少交易纠纷和安全事故隐患,示范文本特别强调了双方的安全责任,如:要求供气企业发现用户有违反规定使用液化石油气,危害液化石油气设施安全的行为时,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记入用户档案;发现用户的燃气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用户拒不改正时供气单位有权中止合同,并有义务向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2 版:法制之窗】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供气企业对钢瓶安全负全责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