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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节假日免费放行体现公益性
作者:张德华


    ■张德华
  广州市交委准备向广东省交通厅提出一项建议:所有高速公路收费站在节假日期间对过往车辆全部给予免费放行,每年累计的“免费放行时间”在该收费站法定收费期期满后,由省政府批准向后顺延,以补偿其因“免费放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见5月2日《广州日报》报道)
  在很多人的眼中,当前的高速公路就是“高费公路”,难说有什么公益性可言。早有报道说,全世界收费公路14万公里,其中有10万公里在中国,占了全世界70%。交通部规定40公里设一收费站,而有些地方,高等级公路每20公里甚至更短路程就设1个收费站。在高速公路成为“高费公路”的情况下,任何有利于减轻民众高速公路通行费用的做法,都是深受欢迎的。更为重要的是,节假日免费放行减轻民众通行费用,也能体现一点高速公路的公益性。
  公益性是高速公路的基本属性。高速公路不仅属于一个国家的基础设施,而且是国民经济的先导性基础产业,具有固有的社会公益性。国家发展高速公路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取得直接的经济效益和回报,而是为了加快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当然,现有的国情,也决定了高速公路具有一定的商品性,而这种商品性只是公益性这个基本属性所 “派生”的。但目前的情况是,高速公路商业属性似乎全面压倒了公益属性。
  这种商业属性压倒公益属性,首先体现在当前的高速公路的高收费上。世界银行在名为《中国的高速公路:连接公众与市场,实现公平发展》的报告中举例说,德国目前对货车收取平均每公里0.15美元(约合人民币1.16元)的通行费,而中国重型货车的类似费用为每公里0.12美元至0.21美元 (约合人民币0.93元至1.62元)。更重要的是,我国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可承受性是全世界最低的几个国家之一。如美国的通行费可承受性仅为0.5%,而中国为2%。
  其次体现在不少政府还贷公路转变为经营性公路。政府还贷公路由于是政府投资,收费年限一般只有15年,而经营性公路收费年限稍长。一些地方为了逐利,将一些原本由政府投资的公路,在15年收费期限到来之前,常常通过转让方式,将其摇身变为经营性收费公路。据报道,曾有北京市人大代表对北京市9条收费公路逐一进行实地考察后发现,在这些收费公路中,绝大部分公路的性质,都曾经历过由政府还贷公路到经营性公路的转变。
  当前高速公路高收费、变相延长期限收费,早已成为民众心中一大痛。从体现高速公路公益性的角度,高速公路节假日免费放行,并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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