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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确权案增长迅速
恶意抢注成一大诱因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记者 聂国春
  4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国部”、“春运”、“易建联”等10商标确权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北京一中院介绍说,该院2005年受理知识产权确权案61件,2009年这一数字是798件,5年间确权案件激增13倍。商标确权纠纷剧增,固然有企业维权意识增强的因素,更主要的在于利益驱动。

商标确权案激增

  2001年《商标法》修改,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商标授权确权所作的驳回复审决定、异议复审裁定、争议裁定和撤销复审决定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司法审查。这些案件即为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
  知识产权专家介绍说,由于商评委的住所地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此类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逐级审理。
  北京一中院知识产权庭统计发现,该院自2002年受理第一起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以来,5年间增长了13倍。2009年,商标确权案件已占北京一中院知产庭全部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数的40%。数据还显示,从2002年到2009年,北京一中院共审结商标授权确权行政一审案件2624件。而在2010年第一季度,北京一中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已高达551件。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夏君丽在此前举行的2010知识产权高层论坛上也表示,2007年至2009年,全国法院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增长量已经超过了前5年的增长量,其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多,社会影响大和关注度高。审理此类案件已经成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利益驱动使案件增长

  一中院法官调研认为,更多的商标确权案源于利益驱动。“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出现了一部分傍名牌、抢注他人商标的恶性竞争情况,损害了他人在先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必然诉诸相应的救济途径”,这使得商标行政案大幅增长。
  以篮球运动员易建联姓名遭抢注一案为例。原告易建联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从福建省名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受让取得“易建联yijianlian”商标。2006年3月,易建联认为上述公司系恶意抢注其姓名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该商标,商评委裁定对该商标予以撤销。易建联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不服起诉至北京一中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因此,姓名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应属于“在先权利”的一种。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易建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名乐公司作为体育用品公司,未经许可在运动鞋等商品上注册与易建联姓名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易建联或者与易建联具有一定的联系,从而损害了易建联基于其知名度可能产生的相关利益,侵害了易建联的姓名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该争议商标应予撤销。

司法尺度渐趋统一

  面对快速增长的商标确权案,北京一中院知产庭从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视角出发,在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正的基础上,把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作为审理商标确权案件的准绳。
  据介绍,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北京一中院法官突出关注了三个尺度:一是突出公众利益保护,二是维护在先权益,三是遏止恶意抢注,维护市场公平。
  例如,针对邱某诉被告商评委“黑瞎子岛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近期随着中俄之间就黑瞎子岛主权问题达成协议,黑瞎子岛的一半领土回归中国,此新闻消息使得该岛更加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在此历史和政治背景下,将“黑瞎子岛”作为商标,容易使社会公众联想起国家之间的领土争端等政治敏感问题,故被告决定以“‘黑瞎子岛’作商标进行商业使用,并被某一家所独占,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由,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无不妥之处,应予维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突出公众利益保护的原则还表现在否定乱“创新”上,在集中宣判的10个商标案中,“春运”牌客车、“国部”牌葡萄酒等“创新”词不绝于耳。但法院最终维持了商评委不予注册或撤销“国部”、“易建联”、“少林药局”等商标的决定。
  此外,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审理也始终强调商标注册环节的诚实信用,通过对违反诚实信用的商标注册行为的规制,制止不正当抢注。知识产权专家冯晓青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相关法律条文的表述本身比较笼统、抽象,这对法院的裁判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确权商标是否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衡量尺度需要逐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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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意见指导商标确权案审理

  本报讯(记者聂国春)在第1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若干司法审查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
  何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什么情形可认定构成通用名称,是实践中的难点。对此,《意见》第七条首先明确通用名称包括法定的和约定俗成的两种,并对法定和约定俗成通用名称的通常认定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意见》明确,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只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即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这主要是一些地方土特产。另一种是指仅在相关市场中的部分区域通用,但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为部分区域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注册。《商标法》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那么,何种情形构成不正当手段?《意见》明确,只要能证明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予以抢注,即可认定其采用了不正当手段。
  总计20条的司法解释除了对上述问题进行界定外,还对总体性司法政策导向、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的审查判断、驰名商标的保护、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判断、在先权利的保护、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审查判断等商标授权确权司法审查较为突出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明确了相关法律界限,统一了司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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