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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第3号警示发布
旅行社不得对老人、孩子收附加费
作者:邓曦涛


    ■本报记者 邓曦涛
  6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2010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第3号旅游服务警示,旅行社不得对老人与孩子区别对待并收取所谓附加费。
  在国家旅游局质管所公布的案例中,退休教师王先生和老伴参加某出境游组团旅行社澳新七日游,一行28人中60岁以上老人7人,18岁以下4人。按旅行社的宣传单,团费每人13000元,但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要求60岁以上老人和18岁以下青少年每人多交3000元至3300元不等附加费。旅行社工作人员认为,60岁以上老年人和18岁以下青少年因消费水平不高需要征收附加费用,这是众多旅行社普遍通行的潜规则。据游客反映,在行程中,旅行社并没有为60岁以上老人提供任何附加服务,60岁以上老人的消费能力有时超过60岁以下的旅游者。以该团为例,7位老人平均购物消费在8000元人民币以上。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干预下,该出境游组团旅行社将多收的费用退还给了王先生,并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端午节假期即将到来之际,国家旅游局质管所警示游客,《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如附加费用等,除非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旅游者主动要求。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应要求旅行社在合同中明确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名称、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
  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以年龄或者职业差异为由,区别对待旅游者提出附加费用要求,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以此威胁旅游者,旅游者可向旅游目的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立即制止旅行社、导游、领队的行为,也可在旅游活动结束后,向组团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要求赔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对旅行社和导游人员、领队人员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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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5 版:行游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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