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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优先”的扩张须谨慎而为
作者:杨涛


    ■杨 涛
  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件,要求各级法院树立“调解优先”理念,调解、和解和协调案件范围从民事案件逐步扩展到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执行案件(据6月27日新华社报道)。
  调解在我国源远流长,孔子主张“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也就是强调要尽量用调解来化解矛盾。解放区实行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更是将调解作为司法审判的主要原则之一而大力提倡。新中国成立后至今,调解在民事诉讼中也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而调解在刑事等领域的适度扩张,对于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具有积极的意义。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使得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互相谅解,有利于双方恢复信任,有利于所在社区的和谐。
  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就是在民事诉讼中,“调解优先”引发的法官利用审判权强迫调解,以此来提高审结率、袒护一方,减少上访甚至利用权力牟取私利的现象,一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最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刘青峰就因在调解过程中,逼迫有理的一方当事人让步,让无理的一方获利,从中收受贿赂,而被检察机关查处。如果盲目地将“调解优先”大量推行到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执行案件中,而强迫调解的阴魂不散,则将为祸更甚。
  在广东省东莞市和河北、河南等地的法院提出在刑事案件适用调解原则后,网上争议一片。网民不无担心,所谓的调解,不排除有个别法官为了达到减轻被告人刑罚的目的,用审判权为后盾,用赔钱为诱饵,强迫受害人调解。所以,媒体与网民将这种原则简化为“赔钱减刑”。另一个值得警惕的例证是,在赵作海案中,当地有关部门是在5月11日晚11时多到第二天凌晨2时之间与赵作海进行调解,最后达成给予国家赔偿65万元。这也符合“调解优先”的原则。不过,这种深夜进行的调解损害的只可能是正义,也不可能得到当事人内心真正的满意——事实上,赵作海在达成协议的第二天就反悔了。
  当然,最高法院也强调要注意纠正片面追求调解率、不顾当事人意愿强迫调解的做法。但是,强迫调解显然不是最高法院一纸文件就能解决的,它涉及庭审方式变革和对法官权力的制约,甚至包括来自行政等权力对审判的不当干扰。在推行“调解优先”和这一原则的扩张中,如何在促进社会和谐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上进行平衡,防范强迫调解,是法院必须直面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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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社会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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