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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蓥:销售不合格香肠者被处罚
作者:冯建国


  本报讯(通讯员冯建国)四川省华蓥市工商局日前对当事人付某以不合格香肠冒充合格香肠销售的行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0年1月20日,在华蓥山市场以每千克34元的价格购买猪肉20千克及调料若干,然后在自己的家中进行加工制成腌腊成品香肠15千克,随后以每千克36元的价格在自己摊位对外销售。2010年1月27日,华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会同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工作人员,按照GB/T23493-2009标准对当事人存放于摊位上待销的该批腌腊制品香肠进行了抽样送检,经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检验,其香肠的亚硝酸盐超标为不合格品。2010年3月31日,该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当事人时该批次腌腊制品香肠已销售完,货值金额540元,当事人牟取违法所得75元。
  华蓥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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