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玫琳凯对所有产品实行全成分标注
作者:王建新


  本报讯(记者王建新)根据《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的规定,自今年6月17日起,在国内生产或进口的化妆品都要实施全成分标注。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简称“玫琳凯中国”)积极执行国家规定,已对全部产品实行了全成分标注。“全成分标注能够有效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这符合玫琳凯中国对消费者的一贯承诺。”玫琳凯中国高级对外事务总监张晶女士表示。
  据悉,化妆品实施全成分标注,是世界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国际惯例。美国、日本和韩国已先后自1976年11月、2001年4月和2008年10月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开始实施化妆品全成分标注。2007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00号令),规定化妆品应当遵循相应的标准要求标注全成分表。2008年6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规定自标签发布之日起的两年后,即2010年6月17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应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真实地标注全部成分的名称。
  玫琳凯中国自1994年成立以来,一直信守对消费者的不变承诺,提供不断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优质产品和“美丽到家”的服务。早在2008年9月,玫琳凯中国即在国内化妆品行业中率先执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启动了全成分标注项目,对所有在售产品的包装进行了地毯式排查,最终确定有134款产品包装需要修改。
  “同一成分的不同翻译是我们遇到的最大困难。”张晶女士以玫琳凯的畅销产品经典护肤系列一号配方产品为例,其主要成分HibiscusSabdariffaFlowerExtract一直使用的是“木槿花提取物”,而在国家规定使用的《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简称“《目录》”)中,该成分的翻译则是“玫瑰茄花提取物”。“经典护肤系列产品是2007年1月上市的,而《目录》是在2007年10月发布的。”张晶女士解释,“如果按照《目录》修改翻译,消费者会误以为是改变了成分。”经过与有关部门积极沟通,玫琳凯中国最终采用的办法是在成分表中使用《目录》中规定的“玫瑰茄花提取物”,同时在产品说明中则对该成分加以注释,使消费者了解到“玫瑰茄花提取物”就是“木槿花提取物”。“这样一来,既符合了国家的规定,也避免了消费者产生误解。”张晶女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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