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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更改饮料“生产日期”受重罚
作者:赵红玲 罗崇军


      本报讯(通讯员赵红玲 罗崇军)日前,湖北省荆门市工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荆门市红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将销售的即将超过保质期的饮料更改生产日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今年4月3日,荆门市工商局东宝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一季一整治”行动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小洋人”饮料生产日期模糊不清、有重影,涉嫌更改生产日期违法行为。经查,2009年11月,当事人见尚未销完的一批2009年6月期间生产的500ML、345ML规格“小洋人”饮料保质期已不足1个月,不便销售,即使用化学溶剂将628瓶原标注的生产日期清洗掉,然后使用油墨打码机将其中264瓶打印上“2009.11.08”的虚假生产日期。
  工商部门认定,该当事人对生产日期作不真实的表示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据此,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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