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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严格“国××”商标审查标准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讯(记者聂国春)针对“国酒”、“国宴”等商标申请现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7月28日发布《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下简称 《标准》),表示对首字为“国”字的商标,应当严格审查。
  《标准》明确: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标准》规定,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须同时具备4个条件才可予以初步审定:一是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二是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三是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四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过程中,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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