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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开车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
安徽省合肥市一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赔偿车主2.8万余元
作者:洪敬谱


      本报合肥讯(段贤尧 记者洪敬谱)刚买的新车借给朋友去兜风,结果出了事故,车主前往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拒绝。为此,车主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车主2.8万余元。
  据了解,今年年初,合肥市市民陈某购买了一辆某品牌汽车,同时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安徽分公司)签订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其中车辆损失险的赔偿限额为15.98万元。2月28日,陈某将该车借给了朋友李某。李某驾驶该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与一辆大型客车相撞,致使一名客车乘客受伤,陈某的新车也遭受严重损害。后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平安保险安徽分公司委托相关单位对车辆受损情况进行了评估,估损总值41046元。陈某将受损车辆进行修复,花费维修费41046元,另支付事故看管费等900元、高速施救费1800元。此后,陈某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均遭拒绝,遂将平安保险安徽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其支付赔偿金43746元。
  庭审中,平安保险安徽分公司辩称,对于车辆修理费用41046元没有异议,但施救费、看管费等间接损失,不属保险理赔围。此外,本案事故是双方事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陈某诉请的车辆修理费首先应当在对方车辆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内赔付,不足部分由该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另外,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保单的第一受益人为某银行,即当一次事故的保险赔款超过5000元时,保险人需第一受益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对被保险人支付。
  7月26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确认。事故发生时,陈某所有的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并约定了不计免赔,故应由保险公司对陈某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至于被告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的抗辩,因本案为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并非陈某主观意志,因此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以上各项费用合计42846元,扣除交通事故中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后计40846元,由保险公司根据事故主次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计28592.2元,由该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予以赔付。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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