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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孩子隐私重在体现引导
作者:姚敏


    ■本报记者 姚 敏
  禁止家长偷窥孩子隐私会不会让法律变成聋子的耳朵——摆设,是这两个条例饱受争议的另一大焦点。
  “立法禁看孩子个人信息是浪费立法资源,因为既没必要,也很难实现。”北京市民王女士认为,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合国情,贸然出台实属“早产”,很难存活。她认为,首先立法的目的在于规范与惩治一些对他人权益、对社会发展进步有较大危害的现象。家长看孩子隐私并不符合这两个特征。其次,操作难。对于尚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说,主张自身权益很难;法律取证、认定家长的违法事实也是难题。“法规实施效果令人怀疑。”许多家长表示,为了孩子健康成长,他们恐怕仍会“以身试法”,但法律要惩罚家长恐怕很难。按照《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家长查看了孩子的日记、QQ聊天记属于违法,但如何惩罚?该由谁来惩罚和监督?如果追究家长的法律责任,孩子真的会同意吗?这一系列问题,条例并没有涉及。“条例只是‘看上去很美’。在加快立法进程的同时,不能忽视法律出台后的落实与执行。”许多网友认为,没有执行力的禁令只会让“禁止”二字沦为一纸空文。法律的生命力与价值在于其能得到民众的普遍遵守,转换为人们共同的行为准则。如果法律不能为民众所认同、理解与接受,不仅会产生异常高昂的执行成本,而且可能会招致“普遍的抵抗”而产生所谓的“守法危机”,这样就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公信力,与法治切实保障人权的初衷渐行渐远。
  “尽管站在法律执行的角度看,禁看孩子隐私在实践操作中有一定难度,但其更多的是体现社会引导的功能。”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和北京天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程军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程军介绍说,立法的目的除了规范与惩治功能,以强制力规范公民的行为外,还有引导和教育功能,即引导全社会认识哪些是法律鼓励的,哪些是法律禁止和不提倡的,禁看孩子隐私属于后者。“当然法规还存在一些缺陷。”邱宝昌认为,禁止家长偷看孩子隐私可以作为一般性条款,正常情况下应予遵守,但在孩子出现不良倾向和苗头时,甚至有出走等极端情况时,查阅、翻看孩子的个人信息的情况就成为一件合理甚至是必须的事情。邱宝昌建议增加一些补充条款,确保非正常情况下家长监护权的正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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