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互联网发展应防过度商业化
作者:张 磊


    ■本报记者 张 磊
  关于垃圾信息、网络广告耗费流量的问题,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委员于国富认为要分两种情况考虑:一、恶意软件、木马病毒通过互联网大量上传下载信息,不仅耗费用户流量,也可能会造成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和商业秘密泄露。这些恶意软件、病毒木马的炮制者,轻则应该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重则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二、对于网站内置的广告图片、声音视频等多媒体文件,在用户访问该网站时,会增加用户的数据流量。但是,由于网站是被动接受访问的一方,并且其广告图片和多媒体信息通常并无恶意,用户一般情况下无权主张网站的这些内容侵犯其带宽和流量,也没有权利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据了解,早在2001年,《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就已经颁布实施。目前,全国很多省市都已经制定了网络广告管理的地方法规。但是于国富强调,这些法规往往是从网络广告发布、审批的程序、经营网络广告的资质等方面进行规范,对于网站应当放置何种形式、数量多少的广告,一般都没有涉及。目前,只要不违反《广告法》和网络广告管理地方法规的网络广告,法律就不禁止。
  目前,由于互联网行业的激烈竞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缺失,过度商业化现象比较严重。互联网上形形色色的垃圾信息以及网络广告比比皆是。于国富指出,从法律上看,“法不禁止即可为”,也就是说,法律没有禁止的,市场主体可以任意作为,交给道德和市场去自行调控。不过,过度商业化对互联网公司、软件公司来说,是一把双刃剑。过度、过早进行商业化,虽然从短期来看,能够迅速增加利润和收入,但是,长期来看,网民必然抛弃那些乱糟糟、充斥各类广告和商业信息的网站,放弃使用裹挟大量广告的软件,转而寻求一些更加“干净”的网站、软件。审时度势,不要过早商业化、过度商业化,是软件公司、网络公司的长久发展大计。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C1 版:数字生活·热点】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互联网发展应防过度商业化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