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和房山区司法局签订《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办法》
本报讯(记者贾 君)8月25日上午,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和房山区司法局签订《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办法》,正式建立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机制。今后,房山区司法局系统在受理民事纠纷过程中,将按照一定程序,与房山工商分局经济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中心共同调解,或移交房山工商分局经济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力争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据悉,这在京城工商系统尚属首例。
据了解,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经济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中心,是房山区人民法院和房山工商分局经过充分调研论证于2009年7月成立的,在坚持双方自愿、公平公正、依法调解、便民快捷原则的前提下,对合同争议调解实行无偿服务。截至目前,该中心共调解成功86件经济合同争议,涉及金额1405万元。这种工作模式推行一年来,减化了解决经济合同争议的程序,缩短了经济合同争议解决时间,降低了解决争议的成本,畅通了解决争议的渠道。
据房山工商分局副局长李力君介绍,为进一步深化经济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此次房山工商分局、房山区司法局经充分研究决定,共同组成经济合同争议案件调解工作协调小组,通过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资源和行政调解资源,快捷、高效化解合同争议和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山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今后,凡是合法注册,且合同争议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房山行政区域注册的企业,且有书面经济合同,一旦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加工、承揽、订做、买卖、企业租赁、企业承包等经济合同争议,由房山区司法局系统受理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当地工商机关进行行政调解,必要时由房山区司法局与房山工商分局经济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中心双方选派具有专业知识、相关经验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调解员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