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问◆
前不久,段小姐因患慢性肝病前往某医院就诊。此后,她又到其他医院治疗。因发现其他医院的检查诊断与此前某医院不符,段小姐找到某医院,要求其加倍返还医药费3956元,赔偿在其他医院的诊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近1.9万元,遭到拒绝。
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某医院为段小姐提供的医疗服务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某医院病历书写不规范,针对段小姐的病情,存在过度用药的过错,其过错对段小姐的身体状况未造成明显的损害后果。
段小姐想问,根据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她能否要求某医院加倍返还医药费,赔偿在其他医院的诊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回 答◆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王百党表示,段小姐不能要求某医院加倍返还医药费,但可要求赔偿其他医院的诊疗费及精神损失费等。
王百党说,《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上述纠纷中,段小姐到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服务鉴定,且得出的结果是某医院对段小姐的病情确实存在过度用药的过错。尽管其过错未造成明显的损害后果,但正是因为某医院的过度用药,导致之后发生段小姐到其他医院治疗,产生了本不应产生的费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家只有存在销售虚假产品或对消费者进行欺诈行为,消费者才可要求加倍返还其支出。上述纠纷中,某医院的行为明显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因此,段小姐不能要求某医院加倍返还医药费。对自己的遭遇,段小姐可以某医院侵害自己人身健康权为由提起诉讼进行维权。此外,如果段小姐的遭遇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医疗事故,那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段小姐只需出示相关凭证或票据,便可要求某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郑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