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刘兰涛
中秋国庆假期,山东省临沂市孙先生到市区北园路一家火锅店就餐,由于聚餐人数较多,等候的时间长了些,直到午间一点半才开始。一家人团聚一起,气氛热闹的很,却不想,这融洽温馨的局面却只持续了不到半个小时,火锅店工作人员就开始对餐厅进行卫生保洁,并开始撤下孙先生餐桌的菜盘,让吃的正酣的一家人,有些不适应。因为吃的是自助餐,孙先生的家人需要不时去添菜,却被工作人员不耐烦的告知,饭店两点以后不再补充菜品,本来一顿团圆饭吃成了夹生饭。孙先生认为,他已在就餐前交了预付款,饭店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不得限制消费者的消费时间。然而工作人员不理会孙先生的抗议,依旧开始撤下相关就餐用具,孙先生一家不得不匆匆结束吃饭。事后,越想越气愤,孙先生向工商部门进行了投诉。
兰山工商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派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孙先生在消费前已经预先进行了付费,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经营者在未预先告知消费者相关事项的情况下,未提供相应的服务,侵犯了孙先生的合法权利。经教育批评,该火锅店认识到错误,向孙先生表示歉意,并表示今后经营中不会再出现类似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