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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出台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供热企业擅自停供按突发事件处理
同时规定,室温无法调节到18℃以上的视为供热不合格,用户可要求退费


  据新华社报道 想供热就供热、不想供热锁上大门走人……今后,供热企业如此对待热用户,吉林省长春市将按照突发事件处置。
  冬季临近,长春市近日颁布了《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不同规模的供热企业特许经营年限分别设定为20年、15年和3年。《办法》规定,在供热期间,因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的责任停止供热、拒绝供热、供热质量不达标等严重影响到公共利益和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施紧急接管。
  据了解,每年冬季,长春市都会发生供热企业中途弃管锁门走人或者供热质量严重不达标的事件,百姓意见较大,政府部门处理起来颇为棘手。因为涉及到原经营者产权问题,政府部门无权破门而入或者强行接管。长春市此番将停止供热确定为突发事件,意味着政府部门可以采取更为强硬的手段对这类事件及时处理,确保百姓不挨冻。
  长春市市政公用局局长刘东伟表示,热既是商品又是公益产品,事关民生,所以不能完全由经营者决定生产多少,什么时候生产,更不能想不生产就不生产。(郎秋红 李双溪)
  又讯(记者李洪涛)10月12日,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春市市政公用局制定的《关于制定居民住宅供热计量试行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下发给各个供热企业。《通知》规定,由于供热企业原因,用户室温无法调节到18℃以上的,应视为供热不合格,用户可投诉并按相关测温、退费规定处理。供热企业因故未按期供热的,应按按面积计算的热费减收实际未供天数的热费。
  按照《通知》的要求,2010-2011年采暖期内,长春市住宅小区居民用户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17.4元/m2和计量热价0.077元/kwh。基本热价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计量热价按计量装置读数收取。计量热价分为开栓供热和不开栓供热两种,开栓供热基本热价按现行热价的60%比例收取,不开栓的基本热价仍按现行热价的20%收取。全额热费=基本热价×供热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住宅小区应该具备6六个条件,即:居住建筑应符合国家节能建筑标准;热源能力充足,热网状况良好,楼内采暖系统设计合理,无跑冒滴漏等问题;供热系统热平衡、热计量装置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居民用户开栓率不低于70%;同意实行供热计量的居民用户不低于70%;经长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按热量收费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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