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邓曦涛
近日,保监会与国家旅游局共同制定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公布,该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2001年5月15日发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同时废止。《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规定,旅行社责任险责任限额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根据办法对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的定义,保险责任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旦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发生上述情形,保险公司需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旅行社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
在目前实施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中规定,国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为8万元;入境、出境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为16万元。此次《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实施后,旅行社责任险的赔付额度将有大幅度提高。据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生活水平提高、物价不断上涨,因此赔付限额上调势在必行,旅行社责任险此前经常出现投保限额低、出险理赔拖延、处罚标准不一等问题。针对此前保险公司将旅行社责任险与人身险搭配销售的现象,办法明确表示不得强制旅行社投保其他商业保险,原有规定曾鼓励旅行社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成为个别保险公司变相捆绑销售的“依据”。旅行社责任险与旅游者个人保险的投保人分别为旅行社和旅游者,前者保障的是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过程中出现的风险,而后者保障的是个人的各种风险,是前者无法取代的。
对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的,不再实施简单的经济处罚,而是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据悉,旅行社责任保险有望成为继交强险之后的第二个法定保险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