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讯(通讯员马德省薛庆玉)山东省平邑县孙先生经过预约,在某电脑店花费2600元购买了一台组装微机。第二天,他就发现微机经常出现“死机”现象。随后,他拨打商家电话反映情况,商家委派技术人员登门检修,但是故障仍未排除。在他的要求下,商家于11月5日拉回维修,11月7日送回,但是电脑“死机”的现象仍然出现。11月12日,他找到商家要求调换,可是商家竟以“组装机卖出概不调换”为由予以拒绝。孙先生当场拨打了平邑县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电话,要求商家退回微机购买款。
平邑县工商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在本纠纷中,经营者先后两次维修商品,都未能保证修理后的商品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且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理应按照消费者要求退货、换货或者修理。经调解,商家当场向孙先生赔礼道歉,并承诺为孙先生调换同规格的组装微机一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