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月1日起,有多部新的法规和国家标准开始施行,内容涉及反价格垄断、房屋租赁、旅行社责任保险等。本报选取其中几部予以介绍。
■联合涨价将被禁止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将于2月1日起开始施行。《规定》主要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3类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做了规定,主要包括: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8种价格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商品转售价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不公平高价销售、不公平低价购买、在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附加不合理费用等6类价格垄断行为。除了对于企业价格垄断行为有具体认定,还规定行业协会不得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不得组织经营者达成本规定所禁止的价格垄断协议。
■房屋群租将受限制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办法》旨在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法》要求,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违反该条规定,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旅行社责任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据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两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的出台是针对现行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较小、限额不足、联合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对2001年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概念,扩大了保险保障范围,提高了人伤赔偿最低限额,规范了投保、赔偿的流程,强化了两部门的联合监督管理。
业内人士表示,《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旅游和保险两个行业的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培育完善旅游保险市场,促进旅游业和保险业共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郑梦超/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