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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房原房主拆走马桶合理吗
作者:何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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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提 问◆———
  天津市市民苏先生日前购买了一套位于南开区某小区的二手房。在购房合同中苏先生与原房主约定,原房主应保持良好的装饰装修,保留必要的房屋附属设施。然而,苏先生在拿钥匙验收房屋时却发现,原房主不仅将房屋内的空调、抽油烟机、热水器等电器设备拆走,连卫生间的马桶、洗手盆和厨房吊柜也都拆走了。
  对此,原房主认为,买卖房屋时,双方没有就屋内设施的归属问题进行约定,保留室内设施并不是其义务,因此,拒绝归还其拆走的物品。
  苏先生想问,原房主有无权利拆走屋内的附属设施。
———◆回 答◆———
  北京力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枝辉认为,双方构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应该按照《合同法》规定处理两者之间的纷争。合同写明原房主对房屋附属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按照此约定,原房主交房时,应该保持房屋良好的装饰装修,并保留必要的房屋附属设施。按照实际交易习惯,厨房吊柜及抽油烟机等电器设备不属于基本装修范围之内,也不属于房屋必要附属设施。因此,原房主拆走这些设施并无不当。而马桶、洗手盆应该属于房屋基本装修,也属于房屋附属设施,原房主交房时应予以保留。因此,购房人有权要求原房主将拆走的这些物品予以赔偿,赔偿金额应该以这些物品的市场价以及装修安装费用为准。 (何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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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法制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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