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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为自考助学机构戴上“紧箍咒”
作者:吴采平 梁炜


      本报武汉讯(记者吴采平 通讯员梁 炜)近日,记者从湖北省教育厅获悉,该省今年将执行新的《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自考助学不得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介入招生宣传或参与招生。《办法》规定,自考助学机构送审备案的招生简章、广告要印有自考助学机构的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办学详细地址,学习类型及毕业证书类型以及教学条件、助学形式等多项重要信息,招生简章或广告上须注明“自学考试”、“国家统一组织考试”、“毕业证书由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XX主考学校副署”等字样,要对包括学习场所、教学设施、师资力量、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进行介绍,助学形式上要明确为全日制或非全日制。
  在招生细则上,《办法》还要求,自考助学机构应组织学习者在办学所在地的自学考试办公室报名考试,禁止组织异地报名考试。自考助学机构发放的入学通知书上也必须明确学习类型及毕业证书类型,注明专业层次、办学地点、助学形式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记者还了解到,此前,湖北省自学考试招录过程中出现过一些纰漏,如有些中介机构代替招生,发布虚假宣传;有的社会培训机构与高校合作办学等;有些机构根本不具备办学条件,有的专业甚至连老师都没有。湖北某高校曾因招生过多,学校甚至连学生住宿都无法保证,被教育部黄牌警告。
  业内人士表示,很多中介机构为了收取回扣,进行虚假宣传,把自考助学生和高校通过高考录取的线上生混为一谈,部分考生因此被蒙蔽。此外,《办法》还规定,自考助学机构未按规定审核备案或登记注册,或存在乱招生、乱收费、管理混乱等问题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要求其限期整改,或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或者取消自考助学资格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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