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莉
日前,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表示,今年起,没有独立职业病防治机构的省份,要尽快建成或依托现有机构加挂牌子,明确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全省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的指导、培训和咨询中心。今年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地区外,每个市(地)必须具有承担职业病诊断职责的机构,每个县(区)必须具有承担职业健康检查任务的机构(据2月15日《京华时报》报道)。
职业病防治机构年内覆盖全国,这无疑是一个让人振奋和欣慰的好消息。然而,在强调职业病防治机构覆盖率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正视现有运行机制的缺陷,适当进行变革,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众所周知,“开胸验肺”事件最大的荒唐之处在于,面对一个非常易于诊断的职业病——尘肺病,有关职业病防治所竟然坚持自己作出的“肺结核”的诊断,并对众多医院的诊断结果视而不见。而更荒唐的是,只有这个职业病防治所的诊断,才是唯一能证明患者确实得了尘肺病从而向企业索赔的合法鉴定结论。
其实,看病的机构应该只管诊断疾病,至于是不是职业所导致的该疾病,完全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来认定。而目前将两者都集中到职业病防治机构,导致其拥有对一个职工是否得了职业病的鉴定垄断权,如果再缺乏监管,出问题的可能性就增大了。
不仅如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申请职业病鉴定者必须出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史、工作场所、健康档案等,实际上是要求用人单位“自证其罪”。与此同时,本地职业病鉴定机构拥有职业病鉴定权的规定,使得职业病鉴定难以得到有效的技术力量的制衡和监督,对不负责任的职业病鉴定行为,相应的处罚措施也显得过轻。
因此,要真正让职业病防治机构起到应有的作用,必须完善现有职业病鉴定机制。首当其冲是要破除职业病防治机构对于职业病鉴定的垄断地位,规定只要是达到相关级别的医疗机构的诊断结果,都可作为劳动者患有职业病的证明。同时,为了维护职业病患者的利益,还应该像法院审判案件一样,建立职业病鉴定层级制。一级职业病防治所鉴定出结果后,患者如不同意,可到上一级鉴定机构申请鉴定,这样才能确保结果的公正性,减少人为因素对鉴定结果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