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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就车险格式合同部分条款表态:
涉嫌片面增加消费者责任
作者:任震宇


  本报讯(记者任震宇)针对最近颇受媒体关注的车险格式合同中关于车辆损失险的不平等条款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于2月22日公开表态,认为部分车险格式合同条款确实存在片面增加消费者责任的问题。
  目前,我国汽车保有量已达到2亿辆左右,随着汽车产销量的大幅增长,汽车保险业也发展迅速。绝大多数车主都会给自己的爱车买份商业保险,其中不少车主还给自己的车买了所谓的“全险”,目的就是为了能更加安心,因为很多车主都认为所谓全险就是自己的车无论碰到了什么问题,都可以找保险公司全额理赔。但事实并非如此。日前,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多家媒体对车险无责免赔的问题进行了报道。所谓的无责免赔条款,是指即使消费者投了足额的车损险,一旦出了事故,还要先划分责任,如果投保人自身没有责任,自己的保险公司就不赔偿。根据媒体对国内20多家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险合同进行查阅发现,这个一再被保险公司在理赔中提及的条款,在所有这些合同中都存在,其中只有个别词语的细微差别。
  中消协认为,保险公司车险格式合同中有关车辆损失险的一些条款,减轻或免除了保险公司的义务,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中消协敦促有关经营者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更正格式合同中不平等的条款,履行经营者应尽的社会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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