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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保委发布《“普通食品、保健食品与药品消费者辨识”调查报告》
近五成人易将营养类普通食品误认为保健品
作者:贾君


    ■本报记者 贾 君
  近年来,关于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消费投诉日益增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发挥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职能,有针对性地对保健食品作出消费提示,上海市消保委近期联合12家区县消保委在上海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普通食品、保健食品与药品消费者辨识调查”活动。日前,上海市消保委保健产业专业办公室对外发布了《“普通食品、保健食品与药品消费者辨识”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显示,商品名称凸显“成分”、利用生产或推荐单位的“权威效应”、商品外包装“显著相似”等六大因素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概念混淆,其中有近五成人易将营养类普通食品误认为保健品,近一成半的被调查者易将保健食品误认为药品。
  一成半的被调查者易将保健食品误认为药品
  《调查报告》显示,有45.5%的被调查者易将普通食品误认为保健食品;有10.4%的被调查者易将普通食品误认为药品;有13.3%的被调查者易将保健食品误认为普通食品;有14.9%的被调查者易将保健食品误认为药品;有10.7%的被调查者易将药品误认为普通食品;有34.1%的被调查者易将药品误认为保健食品。
  《调查报告》分析认为,近五成的消费者容易将普通食品误认为保健食品,直接反映了消费者对于普通食品,尤其是营养类普通食品的认知程度相对较低;而有近三成半的被调查者(34.1%)易将药品误认为保健食品,则暗示了药品生产与流通中可能存在的管理问题。此外,有近一成半的(14.9%)的被调查者易将保健食品误认为药品,则揭示了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目的错误观念依然有蔓延的趋势,值得引起人们重视。
产品六大因素易引起消费混淆
  调查显示,商品名称凸显“成分”、利用生产或推荐单位的“权威效应”、商品外包装“显著相似”、产品说明及标签“暗示功效”、类似商品市场价格的差异、营养素产品的特殊性等六大因素因素已在相当一部分消费者的脑海里形成定位,一旦消费者通过这些客观要素辨识商品,极易产生好感,而误认率也随之骤然攀升。
  1.商品名称凸显“成分”。商品名称是吸引消费的首要因素,几乎所有消费者在挑选商品时都会从商品名称着手,判断其属性。因此,部分经营者在商品名称上大做文章,将商品名称与消费者脑海里原有的认识(尤其是对于药品的认识)不恰当的关联,引发认知混淆。从调查随机选取的20件样品来看,近一半的商品名称直接冠以其主要成分。它可能会带来两个问题:一是作为一般药品的命名习惯,这容易引起消费者对食品与药品的混淆;二是部分经营者可能假借产品所含的“少量”营养成分,宣称该产品中“富含”该营养成分,引起夸大宣传。
  2.利用生产或推荐单位的“权威效应”。调查显示,一些消费者在辨别商品时,会不经意产生“权威效应感”,以生产单位与推荐单位的行业专业地位来判断商品性质。
  3.商品外包装“显著相似”。商品包装的显著相似通常是引起消费混淆的主要原因,许多保健食品更是善于打这类擦边球。
  4.产品说明及标签“暗示功效”。《食品安全法》明文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从调查情况来看,在一些保健食品在宣传包装上通过暗示特殊功效的方式来美化商品的现象屡见不鲜。
  5.类似商品市场价格的差异。
  6.营养素产品的特殊性。目前在我国,除营养素补充剂属于保健食品外,营养素产品都不能作为保健食品。然而调查中发现,明示具有营养素成分的产品不胜枚举,相关样品的误认率普遍超过50%。
4点消费提示警醒广大消费者
  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上海市消保委发出4点消费提示:一是消费者应积累必要的保健食品知识。二是选购保健食品时要充分行使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三是要留意食用保健食品的注意事项。四是事后积极行使消费监督权,面对疑似假冒或者没有明显功效的保健食品,消费者应当及时积极与经营者沟通,或者求助消费者组织,甚至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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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B1 版:健康·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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