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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消保委提示:警惕食品“早产儿”
作者:聂国春


  本报杭州讯(通讯员陈坚记者聂国春)2月28日买的鸡爪,标注的生产日期竟是3月1日。对此,浙江温州市龙湾消保委发布今年第1号消费警示——警惕食品“早产儿”,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不要过分迷信生产日期,不妨从色泽、口味方面检验。
  2月28日上午,消费者刘某到温州市区沙城一经营户处购买鸡爪时,发现鸡爪上的生产日期竟是“2011年3月1日”。经营户对整个批次的鸡爪进行检查后发现,标注的生产日期全是“3月1日”。当天,经营户和消费者同时来到龙湾工商分局沙城工商所举报。据介绍,这种鸡爪是重庆某食品公司生产的“周义”牌野山椒凤爪,从重庆运到温州起码要2天,所以,该鸡爪起码“早产”3天。
  接到举报,工商人员随即赶往浙南农贸市场,要求经销商立即停止销售并追回售出的问题鸡爪。工商人员介绍说,随意标注生产日期,存在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等。生产商为谋取不法利益提前标注生产日期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消费者可要求“一赔十”。同时,工商部门将对产销商进行处罚。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为此,龙湾消保委发布今年第1号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警惕“早产”食品,要到正规的市场、超市购买食品;选购时,要查验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选择生产日期最近的;不要迷信生产日期,而要从色泽、形状和口味等入手查看食品实物是否新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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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B1 版:健康·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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