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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高保低赔”有失公平
作者:张魁兴


    ■张魁兴
  保险公司按照新车价格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但理赔时却按照汽车折旧后的价格赔偿。这一霸王条款让保险公司“前后两头占便宜”,却让车主吃了哑巴亏。浙江省宁波市集装箱运输协会会长王伟国匡算后发现,如此一来,该协会的8000多辆车8年就多交了1亿多元的保费 (据3月27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
  凭常识我们一定会认为,缴纳保费保的是多少金额的财产,保险公司就应该按多少金额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并不遵循常识,而是保多赔少。比如,所保车辆购车价为20万元,保险公司就让你按20万元缴纳保费,可如果车辆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却按车辆实际价值,即扣除每月折旧0.6%后的剩余价值理赔。这分明不合理,但是,即使你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支持你,原因是《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
  既然《保险法》如此规定,消费者就应该可以按车辆的实际价值投保。可令人感到奇怪的是,被调查的经营车辆保险业务的数十家保险公司,执行的规则都是旧车按新车价值核定保险金额,发生事故后按车辆实际价值理赔。显然,车辆“高保低赔”成了保险公司的通行规则。换言之,绝大多数车主都没有按车的实际价值投保,而是按保险公司“保”不到位的价值进行投保,你只要为车辆投保,就落入了保险公司设下的合同陷阱——相当于白送给保险公司一部分没有保险金额的保费。截至2010年9月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高达1.99亿辆,就算一辆车一年多缴保费100元,保险公司不劳而获的利润也是相当惊人。
  《保险法》既然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保险公司却按不存在的价值收取保费,分明就是在涉嫌违法乱收费。更可怕的是,超价值收取保费并不是个别保险公司的行为,而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批复、全国统一的基本条款。这样一来,就等于给乱收费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中国保监会是监督管理保险行业的机构,拟订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则,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是其主要职责。也就是说,中国保监会既是保险企业的保监会,更是被保险人的保监会,因此,对媒体曝光的车险“高保低赔”现象,保监会理应高度关注,并尽快修订相关行业规则,把显失公平的条款剔除出去,还广大车主一个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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