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邹武 肖文煊本报记者 洪敬谱
近日,安徽省泾县消费者协会联合该县消协义务律师汪雪峰免费为消费者曹迎春代理诉讼,经泾县人民法院开庭调解,曹迎春获得了4000元赔偿。
2010年8月,泾县消费者协会黄村分会接到丁家桥镇小岭村村民曹迎春的投诉,称其2009年12月在该镇商家丁小全处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电视机。2010年7月24日上午,曹迎春将儿子一人放在家中外出洗衣,结果电视机发生燃烧,致其子受伤并入院治疗。同时,家中财物受损。后经泾县公安局消防大队认定为电视机带电情况下发生故障引发火灾。
该县消协接到投诉后,找到丁小全调查了解。丁小全称该电视机是在泾县昌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购买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昌勇杰。消协工作人员又找到昌勇杰调查了解,但昌勇杰拒绝承认卖了电视机给丁小全。但丁小全拒绝赔偿,泾县消协只好终止调解。
调解终止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五款“对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泾县消协联系义务律师汪雪峰免费为曹迎春代理诉讼,以丁小全和泾县昌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被告丁小全和泾县昌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付给曹迎春家4000元赔偿的协议。目前,消费者已经拿到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