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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骗购保障房入罪在全国推行
作者:吴睿鸫


    ■吴睿鸫
  广东省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该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修正草案。该修正草案规定,将对骗购保障性住房行为以诈骗罪论处,并可处以20万元的罚款,终身不再受理骗购者的住房保障申请 (据4月21日《人民日报》报道)。
  未来5年,我国将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万套,这意味着,未来5年内,中低收入家庭、进城农民工、大学毕业生、棚户区住户和农村危房户等住房困难群体,将根据其住房困难程度和经济承受能力,陆续享受到相应的住房保障。这是一个振奋人心的消息,同时也意味着在接下来几年的时间里,将会进入一个保障房分配的高峰。
  可是,近年来,一些地方保障房分配过程中存在种种不合理现象,各种政策优惠房存在寻租空间,又让普通老百姓感到担心和忧虑。基于此,深圳市率先在全国立法,将骗购保障房以诈骗罪论处,并可处以20万元的罚款,这样做,能大大增加骗购者的违法成本,对骗购保障房的行为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依据现行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可是,在此项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对于骗购者,往往只是规定其一定年限内不得再次申请政策性住房,以原价格收回所购住房或是要求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责任追究徒具虚文。显然,这样的处罚力度,对骗购者来说,实在过于轻描淡写。
  用诈骗罪给保障房骗购者定罪,不仅因为这样做能有效遏制骗购行为,更为重要的是,这种骗购行为符合现行《刑法》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骗购保障房者往往以伪造收入证明等手段,获取相应购买权,最终取得几万元到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不等的非法收入。由此判断,骗购保障房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给骗购者定诈骗罪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其实,用严厉的法律来惩处骗购保障房者,是有先例可循。譬如,在香港,任何人如果故意向房屋委员会虚报资料,骗取当地的经适房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判罚款两万港元及监禁6个月;在新加坡也有类似的严厉规定。
  就内地而言,目前尚只有深圳一地正在着手实施骗购保障房入罪,显然,国家层面有必要在新制定的《住房保障法》中,增设骗取保障房诈骗罪条款,架构起全国统一的版本,用法律重典这个更具杀伤性的武器,对保障房骗购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切实保证保障房的分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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