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局公开征集《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意见,消费者有望获得解约权
本报讯(记者贾 君)从5月10日至5月20日,北京市工商局对《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征集意见稿)》(以下简称《征集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征集意见稿》规定,预付费商家停业如不提前告知消费者,将赔偿由此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预付费卡到期后可退还余额或办延期,同时消费者有望首次享有7日内无消费可退卡的解约权。
预付费消费一直是消费者申诉、投诉的热点。去年10月,北京市工商局曾起草《北京市预付费消费合同核心条款(征求意见稿)》,拟对此进行规范。5月10日,北京市工商局合同处副处长李颖琳向记者表示,以前征集的核心条款内容较少,且有些不适合用条款来表达,因此不再继续讨论。根据专家和市民的建议,北京市工商局把“核心条款”升级为“行为指引”,调整细化后更具有可操作性,以此作为预付费交易的原则性指导规范。
据了解,经过调整的《征集意见稿》适用于休闲健身娱乐、理发美容保健、汽车清洗保养、洗染、洗浴等行业的预付费消费行为。《征集意见稿》首次向消费者赋予了无条件解约权,规定在交付预付费后7日内,如尚未接受实质性服务或者只是接受了免费体验和试用服务的,消费者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这主要是为减少消费者因被经营者忽悠而冲动消费,即使是接受了免费体验和试用服务,也不影响行使解约权。”李颖琳说。
《征集意见稿》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更为到位。其中规定,经营者应当在收取预付费用前,根据交易的特点,以书面形式与消费者约定或向消费者告知以下内容:服务地点、使用权限、价格标准、优惠条件、服务标准、使用商品品牌、有效期限、有效次数、续费升级、遗失补办、退费转让及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者不得做出语义含混的终身服务承诺。此外,消费者有权督促经营者将口头承诺写入书面约定,并保存所有书面形式的凭证作为维权证据。《征集意见稿》还规定,经营者应如实告知营业场所的使用期限,属于加盟某一品牌的,还要告知相应特许加盟情况;需要长时间暂停营业或关店,应在规定的期限前告知消费者,否则承担由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预付费卡有效期满后应向消费者退还余额或办理延期手续。
李颖琳透露,在征集意见后,北京市工商局计划在5月底召集专家、消费者、经营者进行公开论证,争取年内出台《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
●相关链接
《征集意见稿》五大核心条款
■7日内无消费可解约
现状:只要消费者交了钱、办了卡,商家很难会再把钱“吐”出来,退卡难度颇大。
《征集意见稿》规定: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如果尚未接受实质性服务的,有权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同时,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免费体验或试用服务的,不影响行使解约权。
■经营者停业不提前告知须赔偿
现状:商家迁址、歇业、停业较少提前告知,经常突然关门走人,令消费者无从联系,造成损失。
《征集意见稿》规定:经营者有暂停营业超过30日以上的,应当提前20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经营者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经营者因停业或注销需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消费者,并按照相关标准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未尽告知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服务有效期内不得擅自提价
现状:消费者办理预付费卡后,一些商家的服务价格或随意变动,或不断增加新的服务条件。
《征集意见稿》规定:在明示的预付费服务有效期限内,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承诺的商品、服务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未明示预付费服务有效期限的,经营者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擅自提高承诺的商品、服务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同时还要求经营者不得做出语义含混的终身服务承诺。
■有效期满可退余额或延期
现状:目前,经营者一般是规定预付费卡“有效期满,余额一律作废”,消费者也无法继续消费。
《征集意见稿》规定:预付费服务有效期满后,消费者未消费的剩余金额或次数,经营者可选择向消费者一次性返还余额,或者为消费者免费办理至少一次延期手续,延展期限不少于原有效期限的1/2,且按原有的优惠承诺履行。
■经营者原因解约有3种退费标准
现状:目前,多数经营者规定预付费卡有效期内一律不退费,或者虽退费也要扣除高额费用。
《征集意见稿》规定:经营者原因解约时,经营者可选择3种退费标准中的一种,扣除已消费额后,一次性返还余额:一是约定享受单次服务价格优惠的,已消费金额应按约定的优惠价格计算;二是享受明确的赠送金额或服务项目的,单次服务价格的优惠折扣率为:预付费用总额/(赠送金额或赠送服务的折算金额+预付费用总额)×100%;三是在有效期限内不限次享受服务的,已消费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数/有效期限内天数×100%×预付费用总额。 (贾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