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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朋友贷款“背车”留下不良信用记录
此后因遇到无法办理经营性贷款等问题,北京市一市民起诉索赔,被法院一审驳回
作者:黄硕 游婕


      本报讯(黄 硕 记者游 婕)李先生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他人办购车贷款,后因对方多次逾期还款给自己留下不良信用记录,并带来无法办理经营性贷款等问题。李先生将对方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索赔10.2万元。记者5月9日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2004年,李先生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高先生,对方以其名义向光大银行申请贷款,购买了一辆汽车。2009年年底,李先生发现高先生多次逾期还款,导致自己在银行留下不良信用记录,进而导致其在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时遭到银行拒绝。李先生认为,高先生多次恶意逾期还款的行为存在主观过错,不仅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导致自己的社会信用程度降低,遂于2010年12月将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5.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庭审中,高先生辩称,李先生同意将身份证借给自己办车贷,作为成年人,他应当预知其风险。自己已经在2006年11月13日将所借的银行贷款还清,而李先生在还自己的住房贷款时也有数次逾期还款记录。根据银行规定,2008年之前的不良信用记录只作为参考。另外,向银行申请贷款失败有多种因素,不良信用记录只是银行是否发放贷款而需要衡量的其中一个因素,并非决定性的因素。李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其申请贷款失败是由高先生的行为直接导致的。此外,借用李先生身份证买车是在2004年,李先生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故高先生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身份证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重要证明。李先生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妥善保管、谨慎使用自己的身份证。李先生在将身份证借与高先生使用并协助高先生办理银行贷款手续时,应当能够预见相应的法律后果。从李先生提交的《个人信用报告》和录音资料中可以推断,高先生在以李先生的名义贷款购车期间,确实存在逾期还款的情况,但是李先生自己的个人住房贷款也存在逾期还款的情况,所以李先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并非完全由于高先生逾期还款所致。根据法院向银行咨询的情况,银行向个人发放经营性贷款时需要考量很多因素,个人信用记录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因此,法院无法认定高先生以李先生名义贷款并逾期还款的行为,与李先生无法获取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所以法院不支持李先生以人格权遭受侵害为由,要求高先生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据此,4月8日,朝阳区法院一审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据悉,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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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法制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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