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讯(王 敏 记者尹训银)近日,山东省济宁市工商局召开了工商系统整顿规范合同格式条款动员暨汽车销售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点评会议,会议点评通报了汽车销售服务行业七大类“霸王条款”,其中包括:
一是试乘试驾协议中销售商设定免责条款。销售商在和消费者签订的“试乘试驾协议书”中,除要求试驾人员持有有效驾驶证、谨慎安全驾车、服从陪驾人员指示外,对试乘试驾过程中可能发生事故的责任进行了免责规定,规定由试乘试驾者独自承担一切责任。
二是“购车订金”在合同违约时不平等使用。销售商在和消费者签订《汽车订购单》《购车意向书》等协议中,规定消费者要预付购车订金,合同成立后该订金会充做购车款使用。但协议中卖方常会加重消费者的违约责任,使用不同的标准来处理订金(预付款):卖方违约不能按协议交付车辆时,卖方会无息退还购车订金,不承担违约责任;买方违约不按期提车或不交付车款时,卖方则会全额没收订金。
三是汽车配置或价格发生变动时由消费者承担。销售商在汽车买卖合同中规定,若遇生产厂家调整产品配置及调整价格,则按提车时的新配置和新价格执行,以此来转嫁自身的经营风险,免除自身责任,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四是规定厂家原因导致不能交车的销售商无责任。销售商在汽车买卖合同中规定因生产厂家发货不及时、或非卖方(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向购车人按时交付车辆的,销售商不承担责任。
五是限制购车人对车辆的使用和处置权。销售商在汽车买卖合同中规定,购车人购得车辆后不能将车辆置于其他经销商展厅展示和销售,否则将免除车主的保修资格。
六是汽车质量问题只修不赔。销售商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车辆的质量担保范围和方式,依照厂家的《保养手册》执行,保修期内对新车出现的质量问题,规定只修不赔。
七是非指定维修厂保养拒保。多数4S店销售的汽车,在随车附送的厂家的《保养手册》中都规定车辆必须经由厂商指定的汽车特约维修站进行检修和保养。如消费者不去指定的维修站进行保养、检修,将失去汽车保修的权利。
上述七类合同格式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经营者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5种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6项权利的规定,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据悉,下一步,对拒绝自查自纠或者自查自纠后仍然存在问题的,济宁市工商系统将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依法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