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火车站电梯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
——对武广高铁长沙南站电梯骤停致老人摔伤事件的调查
作者:贾君


    ■本报记者 贾 君
  “那天,我和父母乘上自动扶梯后,电梯突然停止运行,导致老母亲被摔成伤残。后来我才知道,摔伤老人的武广高铁长沙南站(以下简称长沙南站)的这部电梯设备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了。”近日,北京市市民范朗向本报记者讲述了发生在去年4月的不幸遭遇。事发一年有余,老人仍未痊愈。尽管已与火车站及电梯生产企业进行过多次协商,但老人的后续治疗费用以及相关赔偿问题尚未得到解决。

车站电梯骤停致老人摔伤

  人到中年的范朗孝敬父母,在春暖花开时节经常陪着双亲到外地旅游。去年4月,范朗像往年一样,陪着年近八旬的父亲以及76岁的母亲徐广兰到湖南旅游。在游览了长沙、韶山、张家界等湖湘美景后,同年4月23日上午10时,范朗和父母来到长沙南站,打算乘武广高铁列车先到武汉,再从武汉回老家郑州。
  凭票进站后,范朗陪同父母一起乘右侧自动扶梯准备到二层的候车室候车。“没想到,电梯运行到中途突然停止运行。年迈的父母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因电梯骤停造成的惯性摔了下来,父亲倒在我前面的一个台阶上,而母亲则被摔下了两三个台阶。”5月10日,回忆起一年多前的那一幕,范朗一脸的痛苦。“我赶紧过去搀扶他们,父亲起来后没有大碍,只是轻微擦伤,但母亲直喊自己的大腿疼,不能动了。我大声呼救,车站工作人员匆匆赶来并拨打了120,随后赶来的救护车把我母亲送到了长沙市第八医院即原长沙铁路医院救治”。

损伤经鉴定为六级伤残

  范朗向记者出示了长沙市第八医院于去年4月23日出具的影像检查报告单,结论为“徐广兰右趾骨上枝远端(髋臼后)骨折,右趾骨下枝中段骨折,右骶骼关节下端粉碎性骨折”。
  “老人年事已高,3处骨折恢复起来相当困难。”5月10日,谈起徐广兰在长沙市第八医院住院治疗的过程,其主治大夫欧晔这样对记者说。
  范朗告诉记者,为了照顾住院治疗的母亲,他在医院附近的宾馆包了一个房间住下来,“一住就是7个多月,那段时间里,我和家在河南的妹妹轮流到长沙来护理母亲”。
  “骨折带来的病痛可想而知。最初,老人不能翻身,躺的时间长了腰疼得很,而且老人不习惯长沙的气候和饮食。在她的坚持下,最后尽管没有康复,我们还是于去年12月7日为她办理了出院手续。”范朗对记者说,虽然经过229天的住院治疗,但老人的伤至今没有痊愈,活动受限,行走困难,生活不能自理。
  长沙铁路公安处物证鉴定处在徐广兰老人出院当天出具的《法医学人体伤残程度鉴定书》显示,“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六级38款之规定,评定被鉴定人徐广兰的损伤构成六级伤残”。

车站称已尽到积极救治责任

  “母亲住院期间及出院后,我多次找长沙南站和事故所涉电梯的生产企业——西子奥迪斯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子奥迪斯公司)协商后续治疗费用以及索赔相关损失,至今没有结果。”范朗对记者说。
  范朗称,母亲出院之前,他与长沙南站和西子奥迪斯公司长沙分公司进行协商。范朗要求赔付46.5万元,其中包括“老人住院期间家人支付的院外医疗费、日常生活费、陪护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5.5万元;后续治疗以及专人护理的费用约需20万元(按10年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残疾赔偿金1万元”。长沙南站认为,车站已经支付了老人住院费用,赔偿责任应由西子奥迪斯公司负责。西子奥迪斯公司长沙分公司开始同意赔偿,一段时间过后又拒绝赔偿。该公司称,愿意通过诉讼方式来处理此事,法院判赔多少就赔多少。
  5月11日上午,记者采访了负责处理此事的长沙南站上级单位长沙火车站安全科客伤专干杨志高,他向记者介绍了长沙火车站对此事的具体处理情况。“徐广兰受伤事故发生后,车站方面对其进行了积极救治。伤者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68504.46元,已由车站垫付。在送伤者到医院救治的同时,长沙火车站成立了‘4·23’客伤事故处理小组,并多次组织车站、西子奥迪斯公司以及徐广兰家属三方协商赔偿事宜。协商过程中,西子奥迪斯公司均认可自动扶梯在运行中发生故障突然停止运行,是造成徐广兰伤害的直接原因,该公司是事故的责任方,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该公司不认可伤者家属提出的索赔金额,认为没有依据,所以至今没有达成赔偿协议”。
  采访中,杨志高承认“发生事故时,车站的自动扶梯等设备尚未经验收”。

电梯骤停原因没有认定结论

  5月11日,记者几经周折,与西子奥迪斯电梯公司长沙分公司取得了联系。该分公司的业务主管邬莉对记者说,此事由公司总部在处理,分公司不了解具体情况,不能回答记者的问题。在记者的要求下,邬莉同意联系公司总部相关负责人。
  当天傍晚,西子奥迪斯电梯公司相关负责人马静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称,徐广兰摔伤是电梯骤停造成的,但电梯骤停的原因,目前没有认定结论。同时,该公司不认同伤者家属提出的索赔金额,认为没有相关依据,缺少法律支撑。该公司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纠纷。

●律师观点
车站应先行赔偿伤者

  针对上述纠纷,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表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车站方面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包括受伤害旅客的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理损失。如果确属电梯质量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车站方面可在先行赔偿伤者后,向电梯生产企业追偿。
  邱宝昌同时分析说,车站方面承担救治义务,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没有验收的电梯等设施不能投入使用,车站方面为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贾 君)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1 版:要闻】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火车站电梯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