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广州讯(记者黄 劼)广东省东莞市海雅百货因销售未经授权的“喜羊羊与灰太狼”卡通形象童鞋而被该卡通形象著作权方——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动力公司)起诉。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判决海雅百货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童鞋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原创动力公司经济损失共1.4万元。
据了解,卡通片《喜羊羊与灰太狼》是由原创动力公司制作发行,享有完全的著作权,并对“喜羊羊”“灰太狼”“ 美羊羊”等卡通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2009年12月26日,广东省东莞市公证处公证人员随同原创动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明在位于东莞市东城区的海雅百货调查时,发现其销售的广迪童鞋未经原创动力公司许可,就使用了“喜羊羊与灰太狼”卡通形象,涉嫌侵犯原创动力公司的著作权。2010年6月,该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广迪鞋业公司和东莞海雅百货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的童鞋,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同时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立案并审理。在庭审中,广迪鞋业公司辩称,经过清查生产记录,原创动力公司所提供的鞋款并非该公司生产,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海雅百货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
经调查,涉案童鞋上的卡通形象与原创动力公司著作权的“美羊羊与灰太狼”美术作品在整体构图和神态上都相同。因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童鞋上并没有商标或者生产商标志,原创动力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童鞋是海雅百货公司从广迪鞋业公司处购得。法院由此认定,原创动力公司仅凭鞋盒上所标示的厂商称被控侵权的童鞋系广迪鞋业公司生产,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法院也认为,海雅百货公司销售没有授权的童鞋,又不能证明其销售童鞋的合法来源,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