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广告 切实维护消费者知情权
——湘、沪、鲁、粤、浙等省市工商机关遏制虚假违法广告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经验介绍
作者:贾君


    ■本报记者 贾 君
  5月22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广告工作座谈会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湖南省工商局、上海市工商局、山东省工商局、广东省工商局、浙江省广告监测中心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在会上作了主题发言,介绍了他们依法履行广告监管职能,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的经验做法。

湖南
完善制度全天候监测取得明显效果

  近几年来,湖南省工商局着力推进广告监管手段的创新,加大违法广告执法力度,促进了该省广告市场的有序规范和健康发展。
  据湖南省工商局副局长于云彩介绍,为切实加强广告监测工作,湖南省工商局相继制定完善了虚假违法广告申诉举报制度、重点媒体广告监管责任制度、媒体广告严重违法停播制度、虚假违法广告通报制度、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告诫制度、广告监管绩效考核等一系列制度。湖南省工商局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了湖南省广告监测中心,建设了省、市、县三级广告监测系统,采用数字化广告监测技术,实现对全省电视、报纸、广播、网络和其他平面媒体广告的全方位、全天候监测。
  于云彩介绍说,对个别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媒体,该局在依法严厉查处的同时,还在湖南省广告整治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并向其主管部门发出提请追究行政责任建议书。根据湖南省工商局建议,仅最近两年,就有3家电视、报纸媒体广告的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分别受到行政降职、调整工作岗位等处理。
  据于云彩介绍,为从源头上遏制虚假违法广告,2010年6月,湖南省工商局报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同意,出台了《关于加强广告市场监管的通知》,规定对监测发现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违法率超过规定比率的媒体,分别予以通报并警告、责令停止一个月发布部分或全部广告的处理;对连续3次受到暂停发布部分广告处理或发布严重虚假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媒体,提请监察部门、纠风办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责任;对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暂停发布所有广告或拒不改正的广告主体,责令次年暂停发布所有广告半年或缴销《广告经营许可证》,取消广告经营资格。
  严格监管有力地推动了湖南省广告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2010年,湖南省广告经营单位达到1万多户,从业人员达3万多人,广告经营额突破70亿元,为促进湖南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广东
健全机制强化对媒体广告全程动态监管

  近几年来,广东省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10年,全省工商系统立案查处广告违法案件1994件,罚没款1185.26万元,其中查处网络广告违法案件49件。
  广东省工商局副局长姜海平介绍说,针对当前虚假违法广告动态情况,广东省工商局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强化对媒体广告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动态监管。一是强化广告预警机制,加强事前防范。2009年以来共发布严重违法广告预警提示12次。二是强化行政告诫机制,加强事中指导。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单独或会同广告监管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以集中告诫、书面告诫等形式,限期整改。三是强化行政处罚机制,加强事后监督。对屡教不改的严重违法广告进行重点查处,仅2010年,广东省局就向地、市工商局交办严重广告违法案件达236件。四是把法制教育工作贯穿于整个监管过程中。2010年,全省广告系统举办媒体和企业广告审查员法律培训、现场法律咨询等活动320场次。
  据姜海平说,从2008年开始,广东省工商系统对省、市、县(区)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主流媒体进行定期广告监测,逐步建立全省广告监测网络。同时落实广告监测情况通报制度,通过组织开展每季度省、市两级广告集中监测,确定监管重点。2010年,广东全省工商系统共监测各类广告54105条次,发现涉嫌违法广告4734条次,广告平均违法率为8.75%。

上海
夯实基础构建监测监管一体化模式

  历经多年发展和规范,上海市主要媒体广告违法率连续多年保持下降态势,最近3年更是稳控在0.4%以下。上海市广告市场的发展与规范,得益于上海市工商局构建起的广告监测监管一体化工作模式。
  上海市工商局副局长钟民介绍说,上海市工商局广告监测中心组建于1999年,近年来,其监测的范围、领域、方式不断拓展,质量、效率、效能不断提升。目前,该中心共对上海市内的90家媒体开展日常监测,包括16个电视频道、11个广播频率、27种报纸杂志、14个互联网站、20个互联网媒体IP巡查段、1个商务楼宇视屏联播网和1个视频交互式媒体(IPTV),此外还对7个外地媒体开展比较研究监测。截至2010年底,该中心累计监测上海市主要媒体各类广告1224万条,发现并及时查处涉嫌违法广告19.6万条。
  据钟民介绍,在广告监测工作中,上海市工商局坚持3个原则,突出“三大运用”。
  3个原则,是指监测监管一体化原则、监测工作标准化原则、监测技术信息化原则。其中在监测技术信息化方面,采用“自动识别比对系统”开展电视、广播广告监测;开发应用基于网络互动技术的“广告证明文件查验通知模块”,使大量难以察觉的隐性违法广告浮出水面;推出基于移动通信技术的“违法广告短信告知平台”,拓宽监测告知范围;升级改造互联网广告智能监测系统,实现对全市60多万个本地IP地址网站广告的巡查监测功能。“三大运用”:一是多方告知,督促整改。截至2010年底,上海市工商局广告监测中心通过互联网向媒体单位发出广告监测意见告知单72924份,通过短信平台向媒体广告负责人、广告主负责人发出提醒短信13241条,通过上门指导和约谈方式向违规突出媒体提供重点指导服务50余次。二是提供线索,固定证据。2007年以来,上海市工商局广告监测系统向违法广告线索处理系统转入违法线索2611条,为基层执法提供了大量的违法线索和证据。三是分析数据,辅助决策。上海市工商局广告监测中心从成立至今已形成包括综合性的《广告监测报告》、专题性的《广告监测情况统计分析》以及针对个案的《广告监测情况快报》在内的完整的广告监测统计分析体系,其中《广告监测报告》反映的广告违法率,已成为上海市新闻媒体行风评议的重要指标之一。

山东
强化措施形成3级广告监测联网系统

  良好的市场环境是广告业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近年来,山东省工商局始终把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和力度,净化广告市场环境。
  据山东省工商局副局长蔡福安介绍,近几年来,山东省工商局联合山东省委宣传部等部门,建立健全了联席会议制度、广告监测制度、违法广告公告通报制度、广告违法主体市场退出制度、广告违法主体责任追究制度和广告信用监管制度等6项长效监管制度体系。2010年以来,山东省各级工商机关共监测广告5万条次,联合省委宣传部、省纠风办先后追究了5家媒体单位的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蔡福安介绍说,为加快推进全省广告监测系统建设,山东省工商局制定了全省广告监测系统建设3年规划,修订了省、市、县3级广告监测建设方案,目前,全省大部分地市已经基本完成了广告监测系统建设任务,今年年底,省、市、县3级广告监测联网系统将全部完成,全面提升广告监测的有效性。同时畅通社会各界监督渠道,形成了部门齐抓共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立体化监管体系。
  据蔡福安介绍,近几年来,山东省工商局继续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广告、网络涉性广告、有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广告等作为整治重点。2010年,全省查处违法广告案件3652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2205份,向社会公开曝光343件典型涉嫌虚假违法广告,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40余种产品广告采取了强制措施,查处非法网站35家,关闭非法网站27家,删除非法信息3000余条次,广告违法率大幅下降,广告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浙江
技术创新有效降低全省广告违法率

  浙江省广告监测中心副主任毛觉介绍说,该中心设定的广告监测工作的目标是“等能力”、“等距离”,广告监测结果运用的目标是“等性质”、“等力量”。“等能力”监测,是指与广告发布能力对等的广告监测,就具体广告而言,监测中心力图使广告监测能力,尤其是违法广告的发现能力与广告的发布能力形成对等;“等距离”监测,是指与各类媒体之间对等的广告监测,就媒体而言,各类、各级媒体不分亲疏远近,均进行相同程度和密度的广告监测,避免因监管程度的区别导致事实上的不正当竞争;“等性质”监测,是指监督性与服务性对等的广告监测;“等力量”监测,是指与违法危害程度对等的广告监测,即要使得发布违法广告得到的利益和受到的惩罚对等。
  为实现“等能力、等距离”的监测工作目标,从1998开始,浙江省广告监测中心积极推进技术专业化和管理专业化建设。目前,该中心运用的监测技术包括:流媒体自动监测技术——自动鉴别相同声波电视电台广告;流媒体远程监测技术——控制并远程采集各市广电信号;流水线模式监测流程——建立网络生产线进行各类广告监测;互联网广告监测技术——包括网络搜寻技术和证据固定技术;报纸无纸化监测技术——运用互联网技术采集和监测各报纸等。
  据毛觉介绍,浙江省广告监测中心的监测范围目前已实现对全省市级以上全部171家媒体(不含网站)的全覆盖;监测时间从只监测工作日的黄金时段,拓展至全天24小时、全年365天。仅2010年,该中心的广告监测量突破2000万条次。
  毛觉介绍说,目前,浙江省广告监管工作已实现了由点及面、由被动到主动、由运动式整治到长效监管的转变,全省广告违法率已连续6年保持在1%以下,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广告知情权。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2 版:红盾前沿】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广告 切实维护消费者知情权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