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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公开征求修订意见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讯(记者聂国春)参展方连续两次以上侵权将被禁止参加下届展会,主办方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可禁止再次办相关展会……近日,商务部就《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展会时间在3天以上(含3天),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并依法对侵权案件进行处理。
  参展方如有侵权行为,展会管理部门可依法对其予以公告;参展方连续两次以上出现侵权行为,展会主办方将禁止其参加下一届展会。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办法》还规定,对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处理请求,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没收、销毁侵权展品及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展出项目的展板。请求人除请求制止被请求人的侵权展出行为之外,还请求制止同一被请求人的其他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生在其管辖地域之内的涉嫌侵权行为,可以依照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据了解,近几年各种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上,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断出现,损害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形象,破坏了展览会的正常交易秩序。2006年3月1日,《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正式实施,对促进我国会展经济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专利法》、《著作权法》的修订以及近年来各种展会涌现出来的新问题,原有的《办法》与快速发展的会展经济渐渐不相适应,需要进一步完善,为此国家商务部拟对《办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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