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一储户在汇款过程中发现被骗,起诉银行要求退款,终审败诉
■本报记者 刘文新
重庆市储户米先生在往骗子指定账户汇款3万元的过程中,突然意识到上当受骗,于是拒绝在有关单据上签字,并要求银行退还刚刚汇出的款项。然而,交涉过程中,这笔款项被骗子在异地取走。米先生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退款。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对米先生要求退还存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诉讼事由 2010年8月,一条可提供贷款的诈骗信息让米先生信以为真,8月21日,他到重庆市一家银行的柜台,准备按骗子的要求,向其指定的账户汇去3万元的“贷款”利息。米先生在存款凭条的背面填写了自己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在客户备填项目填写了账号、联系电话等。该凭条下方印有客户声明:“贵行可以依据本人提供的以上信息办理本次存款业务,因本人提供的账号等资料有误而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填写完毕后,米先生将自己的身份证及3万元现金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人员进行验钞及电脑操作过程中,米先生一直通过电话与骗子进行联系,等待对方来到柜台将贷款交给自己。然而,对方迟迟没有出现,米先生突然醒悟过来,并以被骗为由拒绝履行汇款的最后一道手续——在存款凭条上签字确认。银行工作人员立即查询该笔存款,发现已被对方在异地取走。
米先生认为,未在存款凭条上签字,存款合同就没有生效,银行应当将3万元汇款退还给他,但遭到银行拒绝。米先生便将银行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今年1月,南岸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米先生将填写好的存款凭条及款项交予银行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开始办理业务后,就表明双方储蓄存款合同已成立并生效。米先生在发现被骗后提出终止办理存款业务,并拒绝在存款凭条上签字,并不能产生撤回要约、要求银行终止办理业务的效力。因此,米先生要求银行退还、终止办理存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米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米先生不服提出上诉。5月18日,重庆市一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存款凭条设计值得商榷
重庆市一中院有关法官表示,本案的焦点在于存款凭证上的客户签字是否为合同生效要件认定及其产生的何种法律效力的问题。银行工作人员办理完毕存款业务,要求米先生在打印的存款凭条上签字确认的行为,应理解为银行要求客户对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进行确认,非米先生主张的要约成立之必备要件。《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米先生在银行工作人员已经作出默示承诺,并履行完合同义务之后才提出终止办理存款业务,拒绝在凭条上签字,并不能产生撤销要约且要求银行终止办理业务的效力。
本案中,根据法律规定,银行虽然不承担责任,但是银行存款凭条的设计方面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其背面客户备填项目栏中没有设计客户签名栏目,仅在存款凭条正面,且在办理存款业务事项完毕后设计了客户签名栏目,在目前社会上大多数事项只有签字确认后才生效的情况下,该种设计存在着容易误导客户的地方。如果银行在客户填写的信息一页下方设计客户签名确认,本案的纠纷或许就不会产生。
(刘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