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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泄隐私 最高罚5万元
《辽宁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条例》将于8月1日施行
作者:王文郁


      本报沈阳讯(记者王文郁)中介组织泄露个人隐私等,将面临最高5万元的罚款……记者近日获悉,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中介行业管理进行了规范。该《条例》是国内首部关于中介组织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将于8月1日开始施行。
  辽宁省现有市场中介组织9万多户,其中经济类、鉴证类中介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存在不少问题,中介组织的执业行为也不够规范,欺瞒客户、霸王条款、吃完定金吃差价、泄露隐私……是部分中介组织的乱象。为了加强对市场中介组织的管理,规范市场中介组织的行为,保障市场中介组织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该省实际,制定了《条例》。
  据了解,《条例》所称市场中介组织,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委托人提供鉴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营利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条例》规定,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对服务作虚假宣传,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提供服务;提供或者代替他人提供虚假资料、信息,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文件;伪造、变造交易文件和凭证,对委托人采取隐瞒、欺诈、胁迫、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
  如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如上规定,法律、法规中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工商机关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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