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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亮点解读
作者:孟刚


    ■本报记者 孟 刚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于6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领域的首部国家大法,该法的实施对非遗的传承与保护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专家认为,这部法律的亮点在于将非遗保护上升为国家责任,并首次引入了退出机制,同时对非遗保护不力的地区将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责任人,这将对未来的非遗保护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亮点一:
非遗保护上升为国家责任

《非遗法》正式施行,意味着将各级政府部门保护非遗的职责上升为法律责任,为其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也标志着我国的非遗工作从此进入了依法保护的新阶段。
  据记者了解,早在上世纪50年代,韩国、日本等国家就已出台了非遗保护的相关法规。近年来,我国虽然也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非遗保护法规,但在整个国家层面,非遗保护却是空白。对此,南京大学文化与自然遗产研究所所长贺云翱教授认为,尽管我国《非遗法》的出台有点晚,但力度却很大,一下子就把非遗保护上升到了国家意志和国家责任的高度,为非遗保护提供了坚实保障。
  国家非遗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徐艺乙指出,在《非遗法》中,我们也看到了对国家文化资源安全、国家文化主权的保护。根据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非遗调查,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应与境内非遗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对此,贺云翱说,“这一点很好。此前由于没有相关规定,很多非遗资源都流失到了国外,甚至是整集装箱地往外运,令人痛心。”

亮点二:
引入退出机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所长朝戈金认为,退出机制的引入,是《非遗法》中另一亮点。退出制度不是单一地为了退出,而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朝戈金解释说,引入退出机制,就是要让非遗项目申报更科学合理。
  此外,传承人也不再是终身制。根据规定,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因此,终身制的废除,将进一步敦促传承人履行传承义务。毕竟传承人是得到国家和地方的扶持和资助的,其所掌握的非遗知识已经不是其私有财产,而是民族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其不愿意或无力传承,当然应该取消其资格,而由其他更愿意或有能力传承的人员来取代。
  据悉,我国即将公布的第三批国家级非遗名录,此次公布仅有190余项,较前两批合计1028项大幅减少。对此,徐艺乙说,严格控制入选数量是为了严肃对待非遗保护,使得真正具有民族文化价值和典范意义的项目提升到国家级层面,以改变部分地方存在的重申报、轻保护现象。

亮点三:
保护不力将被追究责任

  《非遗法》的第三大亮点是明确指出了非遗保护的主管部门及其承担的责任。根据《非遗法》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遗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遗的保护、保存工作。
  曾数次参与《非遗法》立法讨论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云霞指出,对于主管部门或责任人对于非遗保护不力的,该法也明确了其法律责任。《非遗法》中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遗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进行非遗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非遗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遗保护、保存工作纳入到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王云霞指出,这一规定非常重要,为开展非遗普查、申报、传承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财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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