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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联合发文清理公路收费
作者:张震


      本报讯(记者张 震)6月14日,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发出通知,6月20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要求各省市在年底前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行为,已还清建设贷款的收费公路必须停止收费。对通行费标准偏高、经营收益过高、社会反映集中的收费公路,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原则降低通行费收费标准。
  公路是我国覆盖面最广、纵深度最高、公益性最强的交通运输方式。目前全社会75.5%的货运量,由公路运输承担。然而,在公路发展过程中,收费公路规模过大、收费站点过多、收费标准过高、收费期限违规延长等问题也日益突出。
  专项清理工作将撤销一批收费站点。对违法设置或到期仍然违规收费的收费公路项目及收费站点,要立即停止收费,撤销站点。主要包括: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或超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期限收取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已还清建设贷款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东中部地区省份从国家禁止之日起批准立项的二级收费公路;虽经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当时政策要求的收费公路;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上除省界及两端出入口外,在主线上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
  专项清理工作还将纠正并叫停一批违规收费行为。主要包括:对收费公路项目边施工边通车收取通行费、未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收取通行费的,要立即停止收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待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收费。对公路收费站加收或代收城市道路通行费等非公路收费项目,以及收费公路与非公路收费项目实行捆绑收费的,要立即停止加收或代收,取消捆绑收费行为。对擅自变更公路收费站位置的,要限期更正;限期内未能更正的,责令停止收费。对违规挤占、挪用以及超范围使用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的,要严格依法追缴。
  对在2004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前建成的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将进行全面规范,“既往也咎”。对已经依法批准实施收费或完成收费权转让,但收费站点间距或收费期限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进行规范,确保站间距和收费期限在今年年底前全部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前,广东佛山三水大桥收费站、广深高速、京石高速等一批收费公路都属于通车于2004年之前的收费公路。过去,按照法律效力不能追溯既往的原则,无法对其“超期”收费进行纠正。而在此次专项工作中,这批“老大难”收费站将成为清理工作重点。
  另外,专项清理工作要求降低偏高的通行费标准。主要是对收费标准偏高、经营收益过高的收费公路,要按照经营性公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政府还贷公路按期还贷并满足养护管理资金需求的原则降低通行费收费标准。同时要完善计重收费办法,确保合法运输车辆缴费负担有所减轻。
  此次专项清理工作自本月20日开始,至明年5月31日结束。其中,今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各地自查自纠阶段。明年1月1日至2月29日,为各部委检查复核阶段。对清理工作不到位或存在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地区和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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