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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不承担水电表维修义务
四川省推行公租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作者:张学勇


  本报成都讯(记者张学勇)公共租赁住房即公租房关系到广大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切身利益,由此备受关注。日前,四川省工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推出《四川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对公租房付租方式、出租房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规定。
  据了解,该示范文本共20条,对出租人及承租人的资格、公共租赁住房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及期限、单方解除权的行使、违约责任等作出了约定。其中规定,一旦出租人即政府住保部门或其依法委托授权的管理机构,具有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维修义务,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等行为,承租人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进城务工住房困难人员,可行使单方解除权,并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若承租人存在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或住房状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等8类情形之一,出租人也可行使单方解除权并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四川省工商局合同处副处长杨朴告诉记者,该示范文本已于5月23日正式发布并在全省范围适用,四川省工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此前进行了大量调研并形成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该示范文本更加体现了对公租房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的尊重和维护,如,该示范文本进一步完善了租金的支付方式,由此前的4种增加为5种;取消了此前要求承租人承担分户水、电表维修的义务,并规定由出租人承担联系第三人维修的义务,充分保护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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