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贴标语评价房子算不算侵权》一案有了终审结果
本报广州讯(记者黄 劼)广东省中山市一小区业主黄先生在自己所购房子的玻璃窗贴出评价标语,开发商认为此举有损其声誉,将黄先生诉至法院。去年5月,法院一审判令黄先生赔偿开发商10万元,黄先生不服,上诉到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2010年6月18日本报A2版 《业主贴标语评价房子算不算侵权》一文)。6月8日,中山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改判黄先生向开发商赔偿1万元。
2004年9月,黄先生购买了某小区一套顶楼位置的商品房。2007年8月,他装修入住后发现房子有质量问题,多次反映情况,开发商拒不承担保修责任。同时,购房合同约定在交房后540个工作日内办妥房产证,开发商一直没办下来。于是,2008年2月,黄先生在自家房子的玻璃窗内侧贴出了“合同无信、房产无证、房质低劣”的标语。2010年1月20日,开发商将黄先生夫妇起诉到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这一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索赔900万元。
2010年5月12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先生贴的标语与客观事实不相符,这些内容广为传播,使开发商社会评价降低,在法律上构成贬低开发商法人人格,具有违法性,故一审判令黄先生夫妇赔偿开发商10万元。黄先生夫妇不服,上诉到中山市中院。
今年6月8日, 中山市中院审理认为,黄先生称自己的行为只是对其与开发商的合同和自身房产的评价,但由于上述标语面向公众,容易使公众理解为开发商对所有业主不守信、整个楼盘无法办理产权证、所有房屋质量低劣,在一定程度上贬损了开发商的名誉。一审法院认定侵害开发商名誉权正确。至于赔偿数额,开发商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与侵害行为也没有因果关系,不能作为证明其损失的证据,不能证明销售受到标语的影响。原审法院判令黄先生夫妇赔偿开发商损失10万元明显过高,中山市中院终审将赔偿数额调整为1万元。
●法官说法
标语误导公众构成侵权
此案主审法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如何进行区分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故意捏造、夸大事实;二是客观上从公众角度理解批评、评论的内容是否就事论事。如果评论是就事实本身发表的评论,即使造成损失也不构成侵权;如果误导了公众对被评论者作出不符合事实的评价,便构成侵权。
此案中,黄先生的标语在楼顶显著位置面向公众,公众容易理解为开发商对所有业主不负责。黄先生的评论从逻辑上讲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从法律上应认定其夸大了事实,即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借评论之机诽谤、诋毁开发商名誉的故意或过失。赔偿损失的性质不是填补实际损失,而是对侵权行为的制裁。二审酌定赔偿1万元实为表明惩罚侵权行为的态度,以达到教育黄先生夫妇以及指引、规范公众行为的目的。 (黄 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