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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试点医师开办个体诊所
作者:谭皓 刘桐


  本报沈阳讯 卫生部日前下发《关于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让有经验的退休执业医师发挥余热,特别是在社区这样的基层医疗开办诊所,可以方便市民就医。
  个体诊所试点一年,从2011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试点城市除了沈阳市外,还有天津市、吉林省长春市、福建省厦门市、云南省昆明市。
  试点个体诊所,申请人得具备这些硬件条件,比如必须是已离职或退休,身体健康;是执业医师,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累计执业满5年;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时间累计满3年。
  此外,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诊疗范围与申请者的医师执业范围一致;个体诊所符合卫生部制定下发的各种诊所基本标准;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选址符合环保要求。
  辽宁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王大庆表示,辽宁省从7月1日起开始接受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同时,按照卫生部的要求,鼓励有资质人员到基层和医师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者是乡镇、街道、村举办个体诊所,可以方便基层患者就医。
(谭 皓 刘 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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