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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元钱官司的意义不可小视
作者:吕宽言


    ■吕宽言
  家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的杨先生,开通了一张“131”开头的手机电话卡。在使用过程中杨先生发现,其中有4条短信被收取了8元钱,该数额远远超出了开卡时所约定的资费标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先生将该电信运营商告上了法庭。经过法院两审,被告电信运营商被判令退还杨先生8元短信费(据8月2日《珠江晚报》报道)。
  电信乱收费、超额收费等现象,不少人都遭遇过。可是,真正与电信运营商较真的不多。须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还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作为增值电信业务的提供者,有义务告知杨先生关于增值电信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资费的收取标准和方式。而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就向杨先生收取8元信息费,明显侵权,理应退回。
  杨先生打8元钱官司,争的就是这个“理”字。乍看,为8元钱打官司,费时费力不划算,但这是在以合法的途径捍卫自己的应有权益,从建设法治社会的角度看,这样的行为理应鼓励。在现代法治社会,每个人都有诉讼的权利,为8元钱打官司,说明公民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增强,也能够促进法治社会的进步,具有深远意义。再说,法治的精神,并不在于案件的大小,而在于其公正性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遭遇侵权,忍气吞声,不与人较真,不但放纵了不法行为,也影响了和谐消费环境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对于打8元钱官司,有人认为是在浪费社会资源,甚至不主张立案。但诉讼权利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在任何时候都不应当受到侵犯,法院岂能把小额诉讼拒之门外?可喜的是,法院并未以诉讼标的额为受理标准,而是平等地接待符合诉讼条件的每个诉讼人,使法律得以贯彻落实,对积极捍卫自身权益的消费者,这是最好的肯定。
  打8元钱官司,是运用法律与违法者的一次较真,其意义和价值远远超出了8元钱。8元钱官司的胜诉,既维护了被侵权者的合法权益,给渺视法律者敲响了警钟,又彰显了人民法院为人民的服务精神。在当前电信运营商侵权现象较为普遍的情况下,打这个看似小小的官司,也会让更多的公众受益,客观上推动司法进步与社会进步,其意义不可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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