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徐开成)近日,山东省苍山县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处一家建材有限公司与“萧龙”商标权人合作生产结束后,违约继续使用该商标生产白水泥的案件。
举报人从当事人处购进白水泥0.75吨,规格为每袋25公斤,货值330元,但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检查时,没有发现这种水泥。经询问该公司负责人王某,他称自己以前和安徽省萧县祥瑞彩色水泥有限公司合作过。合作合同解除后,约定不能继续使用萧龙商标,当时遗留下来的100条萧龙牌白水泥包装袋,一直存放在仓库内。后来,有人要购买萧龙牌水泥,就利用这些包装袋生产100包白色硅酸盐水泥,包装袋上仍然使用萧龙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及厂名、厂址,以及生产许可证号、执行标准。该批水泥已全部销售,只是发票上没有注明是萧龙水泥。执法人员认为其违反合同约定,未经许可使用萧龙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