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水务公司进行自来水管网改造,要求居民交铺设管道的管道费。该省有关部门表示,这一收费行为属于违规乱收费
■本报记者 李洪涛
近日,吉林省长岭县部分居民向本报吉林记者站反映,去年改制的长岭县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岭县水务公司)正在进行自来水管网改造,要求居民交管道费,不少居民对此表示不满,认为铺设管道的费用已包含在供水成本内,水务公司向居民收取了水费,就不应该再收管道费。8月18日,记者赶赴长岭县进行了调查。
居民不交管道费被断了水
“交了水费,还要交管道费,这笔钱交得心里憋屈!”8月17日上午,家住长岭县县城永长路附近的刘先生等几位居民向本报吉林记者站投诉时如是说。据他们介绍,前些天突然接到长岭县水务公司下达的通知,称该公司正在进行自来水管网改造,需要对旧管道进行更换,要求居民交管道费,平房居民每户630元,老楼房居民每户986元。
居民们对此表示不满,认为这种收费不合理。刘先生称,去年2月,原长岭县自来水公司改制,随后整个县城开始进行自来水管网改造,无论是平房还是楼房都在改造范围之内。
居民唐先生家住长岭县实验小学北侧的平房居民区,长岭县水务公司通知交管道费后,少数居民不同意交。在有关部门就此出面协调的过程中,改造管道的施工人员强行给居民区断水,后经交涉,施工方才恢复供水。更令居民们难以接受的是,在交了630元管道费后,施工方竟要求居民们自己挖沟,否则不给更换管道。
居民们还反映,长岭县水务公司收了管道费后,没有提供正规发票,只出具了一张白条收据。
管网改造收费正在进行中
8月18日上午,记者在长岭县一居民小区看到,自来水管道改造正在进行。谈起收管道费的事,多数居民表示收取这笔费用不合理。居民张女士说:“我们已经交水费了,咋还要交管道费呢?如果用水要交管道费,难道用电还要交架设电线杆和电线的钱吗?”
在县城新建成的楼盘名都家园小区,记者以购房人的身份进行了暗访。售楼处一位女工作人员表示,购房者在办理入住手续时,需要交自来水配套费,每平方米19元,不交则不给新房钥匙。
8月19日,长岭县水务公司经理胡玉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去年县自来水公司进行了改制,由松原市博润集团控股51%,其后便开始了管道改造工程,目前改造仍在进行中。管道费的收取标准是平房居民每户630元,老楼房居民每户986元;新建楼房则按每平方米19元的标准先由开发商垫付,消费者购房后,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将这笔钱交给开发商。
胡玉学表示,收取管道费是经过县政府有关部门允许的,长岭县发展和改革局曾专门就此下发了通知。胡玉学同时坦言,该公司没有办理《收费许可证》,所收款项直接进入公司账户。
收管道费属于违规乱收费
8月18日,长岭县发展和改革局收费科夏科长表示,长岭县水务公司向居民收取的管道费其实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该局确实给该公司下发过一个指导性的通知,主要是为了避免其向居民高收费。谈到收费是否违规时,夏科长表示,此项收费依据的是《吉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另外,这是企业的经营性收费,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不用办理《收费许可证》。
记者查阅《吉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其内容为“对城市供水中涉及用户特别是带有垄断性质的供水设施建设、维护、服务等主要项目(如应用户委托进行管网配套、增容、维修、计量器具安装),劳务及重要原材料、设施等价格标准,应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中并没有向居民收费的内容。
吉林省物价局收费处靳处长表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纳入基金管理,不应该再向居民收取。该局法规处处长高凌如表示,长岭县水务公司在没有获得《收费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居民收取管道费属于违规乱收费,自来水管网属于配套设施,不应该向居民收取建设费用。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新闻发言人宗守运表示,长岭县水务公司向居民收取管道费的行为,侵害了居民的合法权益。居民已经交了水费,供水企业就应该将水源供给到用户终端,改造管道的费用应该由供水企业承担。此外,居民交水费后,与供水企业之间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供水企业在居民不欠费的情况下私自断水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居民有权要求该企业对违规收取的管道费予以返还。
●相关链接
不得重复收取水电气等专项配套费
●2001年,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下发《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要求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此后,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物价局先后多次下达通知,对重复收取的城市基础建设费进行取消。其中,《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凭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列入“其他部门基金收入”类中的 “其他基金收入”科目,专款专用。
●2001年10月9日,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要求对近年来各地各级政府越权并以各种名目出台的水、供热、气等专项配套费、增容费或资金、基金、集资等一律停止收取。
(李洪涛/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