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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将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作者:邹欣媛


  本报银川讯 从9月起,宁夏回族自治区在石嘴山市、固原市试点的基础上,全区5个地级市将全面实行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据宁夏自治区医改办介绍,9月1日起,宁夏将实行新的待遇标准,将2011年城乡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标准按一、二、三档分别提高到40元、170元、3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5万、10万、14万元。
  另外,各统筹市在医保基金总额中按照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提取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费用,在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为50%;在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费用,报销比例为60%。
  今年,宁夏自治区规定的13个病种将列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统筹范围,按照一、二、三档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40%、50%和5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5万元。对个别重病、门诊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可以再提高5%至10%。 (邹欣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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