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石家庄讯(记者李 建)同一药品在河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执行统一价格,这是记者日前从河北省卫生厅了解到的消息。据该厅刚刚发布的《关于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该省新一轮基本药物(含省增补品种)将实行新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办法,取消各县区二次议价,省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销售价格。
据了解,河北省从去年8月份首次组织开展了以政府主导的基本药物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允许各县区通过二次议价的方式确定本地采购价格。制度实施以后,药品中标价格比乡镇卫生院实际零售价格平均降低19%,比国家零售指导价格平均降低46%。但其中也出现了只招不采、二次攻关、“中标死”等问题。
河北省卫生厅副厅长李建国介绍说,此次新制定的招标采购办法取消二次议价,并要求各市、县、区不得再以任何形式选择配送企业,实行省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由生产企业对质量和配送统一负责,最大限度地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通过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发挥规模优势,大幅降低药品价格和采购成本,同时可以有效遏制乃至杜绝医疗机构二次议价采购中的种种不正之风。通过政府集中支付,保障货款及时到位,既保障生产企业的利益,也从根本上切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药品生产供应商之间的利益链条。
此次下发的《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卫生局要定期(原则上每周1次)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网采购基本药物,不得擅自进行网外采购。每季度通过一定形式公示基本药物采购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为保证临床用药,因紧急情况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临时使用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以外的其他药品时,可先一次性采购和应急使用,但须在10日内逐级向省卫生厅备案采购情况。
村卫生室所需基本药物列入所属乡镇卫生院基本药物需求计划。供货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将基本药物配送到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按照实际购进价格向村卫生室供应基本药物。村卫生室不得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通知》还要求各市、县(市)卫生局要加强药品使用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的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的销售额不得超过药品销售总额的30%。